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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産勞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産、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産、經營的産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産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産特點確定某些産品由其專産。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産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類生産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産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産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産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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