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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第五十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國家和社會研製、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術和産品。

    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五十五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五十六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無障礙輔助設備、無障礙交通工具的研製和開發。

    第五十八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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