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16 18:24 來源: 新華社
【字體: 打印本頁

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徐硙)為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安部修訂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

意見稿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總體要求,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鑒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嚴密了事故現場處置要求,細化了復核受理方式,修訂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和定責規則。

意見稿共有12章113條,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産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其中,財産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産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人事故是指有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有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意見稿明確,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財産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系統。

根據意見稿,在交通事故自行協商方面,除規定情形外,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産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産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意見稿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産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三)機動車無號牌的;(四)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五)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六)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意見稿同時明確,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依法應當吊銷、登出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對現役軍人實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0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郵寄信函方式或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

責任編輯: 繆俊逸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