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實現政府採購全流程“陽光化”?《條例》將如何壓縮“暗箱操作”的空間?怎樣進一步確保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3月18日15時,財政部副部長劉昆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條例》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您剛才提到採購需求問題,那麼,政府買東西有沒有一套標準限定? 【劉昆】 《條例》規定,採購標準應當根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産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 首先是經費預算標準,它是預算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部門編制預算和財政部門審核預算的相關依據。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制定。各地財政部門也在實施項目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建設,制定相關的經費預算標準。經費預算標準是政府採購項目標準的主要依據。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産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政府採購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規定。 其次是資産配置標準,包括配置資産的實物數量、價格、性能規格標準等內容。科學合理的資産配置標準,是申報資産購置需求、審編經費預算的重要依據。財政部和各地財政部門已先後制定了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標準,公務用車、辦公設備和辦公傢具配置標準,初步形成了資産配置標準體系,但是納入標準約束的資産種類仍需擴大。 此外,在嚴格執行經費預算標準和資産配置標準的前提下,採購人應合理確定項目的技術和服務標準。在確定技術或服務標準時,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同時,應當以性能和功能性要求列出技術規格,不得規定要求或指明某一特定品牌、商標、專利、版權、設計、型號、特定原産地、供應商的技術規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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