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實現政府採購全流程“陽光化”?《條例》將如何壓縮“暗箱操作”的空間?怎樣進一步確保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3月18日15時,財政部副部長劉昆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條例》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有網友問,採購人員與供應商存在親戚、朋友或者同學關係,容易有暗箱操作,《條例》在制度設計上有相應對策嗎? 【劉昆】由於政府採購涉及多方經濟利益,為保證政府採購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建立了政府採購回避制度,規定了“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條例》對政府採購回避制度進行了細化。一是明確政府採購活動中“利害關係”的外延,增強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條例》借鑒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回避情形的規定,在確定“利害關係”為回避前提條件下,進一步詳細列舉了回避的具體情形,包括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對於朋友、同學等關係,不是一律必須回避,而是要看是否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二是明確供應商提出回避申請的程序及如何處理回避申請。明確規定了供應商應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並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理回避申請。如果採購人及相關人員沒有主動回避,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在核實情況屬實後,應當強制其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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