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列舉供應商惡意串通七種表現形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3-18 16:26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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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實現政府採購全流程“陽光化”?《條例》將如何壓縮“暗箱操作”的空間?怎樣進一步確保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3月18日15時,財政部副部長劉昆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條例》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但供應商之間,以及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之間雖然沒有利害關係,也存在惡意串通的可能,是政府採購的一大“毒瘤”,請問怎麼判定供應商的行為是否屬於惡意串通?

    【劉昆】《條例》列舉了惡意串通的七種表現形式,為認定查處串通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一是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二是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三是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四是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五是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六是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七是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責任編輯: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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