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實現政府採購全流程“陽光化”?《條例》將如何壓縮“暗箱操作”的空間?怎樣進一步確保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3月18日15時,財政部副部長劉昆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條例》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政府採購法》在採購程序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條例》在程序方面做了哪些細化和完善? 【劉昆】《條例》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各種採購方式的具體程序。要求採購人應當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招標方式程序方面,規定了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並應當以非現金形式提交;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等。對非招標程序也作了細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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