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實現政府採購全流程“陽光化”?《條例》將如何壓縮“暗箱操作”的空間?怎樣進一步確保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3月18日15時,財政部副部長劉昆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條例》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應用在實踐中時常被質疑為“內定採購”,怎樣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劉昆】《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三種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其中第一種情形由於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能力和所處環境的限制,不易判別,如果不採取有效的方法監督,會因為競爭性不強,透明度不高,造成濫用採購資金。 在實踐中,除了請技術等方面專家評審外,對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採購項目,各級財政部門將公示作為申請單一來源的必備環節,由採購人在指定媒體上公示申請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理由,請社會公眾進行評判和監督。該做法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故《條例》將公示環節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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