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實現政府採購全流程“陽光化”?《條例》將如何壓縮“暗箱操作”的空間?怎樣進一步確保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3月18日15時,財政部副部長劉昆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條例》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前段時間看到李克強總理為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支招的報道。請問,在專家管理方面, 《條例》有何改進? 【嘉賓】評審專家是政府採購活動的“裁判員”,直接決定政府採購項目的結果。《條例》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加強對評審專家的規範管理。第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評審專家的管理主體和隨機抽取、動態管理的原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第六十二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是進一步對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進行了明晰。如第四十條規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第四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説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三是加大了對評審專家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第七十五條區分了不同的違法情形,提高了可操行性。第一是評審中的違法行為,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第二是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第三是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如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此外,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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