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實現政府採購全流程“陽光化”?《條例》將如何壓縮“暗箱操作”的空間?怎樣進一步確保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3月18日15時,財政部副部長劉昆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條例》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政府採購也是一種買賣行為,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怎樣強化契約精神,避免買方爽約、賣方“跑路”的情況出現? 【劉昆】在政府採購合同管理方面,《條例》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推行合同標準文本。其中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採購合同標準文本。這一規定,能夠確保政府部門制定合同文本的合同效力。二是賦予了採購人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決定權,第四十八條規定:“採購文件要求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交納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數量不得超過採購合同金額的10%。”三是明確了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簽合同時採購人的選擇權,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四是規定政府採購合同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這是《條例》作出的全新規定,具有重要意義。 過去,由於社會公眾、未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對政府採購合同的不了解,無法有效監督合同的履行。並且,在實踐中,更是存在採購人與供應商私下變更合同逃避監管的情況。這一規定,大大提高了政府採購信息透明度,同時,極大地擴大了社會公眾對政府採購活動監督的深度和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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