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作出全面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3-18 16:58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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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實現政府採購全流程“陽光化”?《條例》將如何壓縮“暗箱操作”的空間?怎樣進一步確保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3月18日15時,財政部副部長劉昆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條例》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民告官”案件。“無救濟,則無權利”,在保障供應商救濟權利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劉昆】《條例》第六章《質疑與投訴》對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完善供應商救濟途徑作了較全面的規定。一是規定了詢問答覆的期限,“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答覆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二是明確了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法定期限起算時間,有利於實踐操作,對可以質疑的採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採購文件之日或者採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對採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採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三是規定了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採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四是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的調查方式、處理期限和處理決定公告等,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同時,為了防止供應商濫用權利、惡意投訴,浪費行政成本,《條例》還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範圍。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後,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責任編輯: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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