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實施20年首次修訂:未滿10歲孩子不能代言廣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4-30 11:26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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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新廣告法明確,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保證新《廣告法》的執行力和社會認知度?如何依照新《廣告法》提升廣告監管執法水平?新《廣告法》將如何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如何配合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新《廣告法》怎樣幫助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更多的政策機遇和更大的發展空間?2015年4月30日10時,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劉雙舟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新《廣告法》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網友非常關心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規定。以前存在什麼樣的問題?現在規定當中又做了哪些修訂的內容?

    [劉雙舟]以前規定就是太簡單了,我們廣告法只有半句話,“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對這樣一個原則性規定,在實踐裏,第一不方便操作。第二也沒有起到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這次修訂非常全面。一是從娃娃開始要管,大眾傳媒不能發佈可以替代母乳的乳製品、飲料、食品這樣的廣告。第二,大眾傳媒不能向未成年人發佈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第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如果出現在廣告中的話,都要徵得監護人的同意,還要簽書面同意。第四,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用他做廣告的代言人。第五,和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比較密切的場所,比如學校、幼兒園不能做廣告,不能開展廣告活動。

    另外和他們相關的,比如教材、教輔、教具、校服、校車都不能發佈廣告,但是公益廣告除外。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媒,比如少兒節目、電視劇不能發佈像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酒類這樣的,主要是針對成人的廣告不能對孩子發佈。尤其是遊戲廣告,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遊戲廣告是禁止發佈的。最後,對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商品,不得含有兩項內容:一是委婉的勸誘家長買。二是不能給孩子造成一些不安全的模倣行為。

    這裡面還有一些考慮的因素,比如廣告不僅僅是一種商業行為,它同時也是一種文化行為。因為廣告的宣傳、廣告的理念對人們的思想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兒童、少年他們思想沒有成熟的時候,很容易受到廣告的影響。特別是現在社會上有些人物欲很強,利益驅動的動力很大,從小就想培養孩子儘快掙錢,想把孩子一小就培養成明星,就參加商業活動,就去演出,就去代言,就去做廣告,這種做法對孩子的成長、心理的傷害是很不好的,從小不是讓他專心學習、掌握知識,而是被商品社會、物欲所感染。這次廣告法之所以10歲以下、14歲以下有這樣的規定,這也是一個重要考量。

    10歲以下規定,按照民法通則,10歲以下的孩子是沒有行為能力的,對世界的判斷、對事物的判斷很難是準確真實的。這種情況下讓他説某個好也不可信,也是無的放矢的説法。所以10歲以下的、沒有行為能力的兒童不能代言廣告也是有依據的。在廣告法修訂過程中,有一些企業提到説,我們就是生産兒童用品的企業,比如説尿不濕、奶粉、兒童用品,你不讓我拿小孩做廣告我怎麼辦呢?

    這裡面有一個理解的不全面、不準確問題,其實不讓代言並不是説不讓兒童去做廣告,所謂代言是你給這個産品做介紹、做推薦,一做做一年、兩年,簽合同,你拿代言費。比如説廣告主或者廣告策劃者為了推薦宣傳這個産品,他做一個廣告,有一些小孩在那兒表演,參與廣告的活動,這個不是代言人,這個是可以的。

    [主持人]那也可以請那些小明星來做嗎?

    [張國華]如果他是來做表演的,在廣告中沒有體現出未成年人的身份特徵,不是做代言的,拿一次性勞務費就可以了。

    [主持人]有一些兒童節目當中,比如説所謂的小明星穿了什麼、戴了什麼,這些算不算廣告?

    [張國華]這是典型的植入廣告,這個也是不允許的。

    [主持人]但是有的廠家就説了,他就是穿了我的衣服,那追究責任會追究誰呢?

    [張國華]涉及廣告活動的主體都要追究,比如説廣告主,廣告的發佈者——電視臺,廣告的經營者,這個節目是誰做的,廣告代言人。

 

責任編輯: 黃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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