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徵收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決定,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公告》明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無需再經稅務機關審批,此外,以往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核定徵稅型小微企業也將納入優惠範圍。 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決定,將小微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上限,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含)進一步較大幅度提高到10萬元(含),並將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此次發佈的《公告》明確,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根據相關規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徵收採用預繳方式,小微企業究竟從什麼環節享受稅收優惠備受關注。此次發佈的《公告》明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並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 稅務總局表示,由於發文時間和稅務機關修改納稅申報軟體等問題的原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預繳時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幫助小微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小微企業在文件發佈之前已預繳2014年所得稅而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可以在以後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記者 吳秋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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