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07年9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07年10月1日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規模大、參加人員多、危險系數高、安全問題突出等特點。據統計,近幾年來,全國每年舉辦各類大型群眾性活動1.4萬餘場,近3億人次參加。在這類活動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較為嚴重的危害。
隨著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各種大型群眾性活動日益增多,其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乃至世界體育界的關注。在這樣的情況下,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監督管理措施,保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問:哪些活動屬於大型群眾性活動?
答: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點,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界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範圍,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考慮到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雖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徵,但是已經過相關部門的依法經營許可,其安全問題可以納入日常公共安全進行管理,不必再作為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管理,明確了這類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問:條例確立了哪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制度?
答:明確安全責任是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前提。條例在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原則和管理體制的同時,還重點對有關主體的安全責任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責任,包括:承辦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承辦者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的內容;承辦者在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具體責任。
二是,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在場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體責任。
三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是:審查並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事件等。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答: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確保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的關鍵。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制度。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有利於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加強監督管理、消除安全隱患。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是國務院第412號令明確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條例據此確立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制度,並明確了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的安全條件、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實施許可的程序。
考慮到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安全許可已經有專門的行政法規規範,為了使行政法規之間相銜接,條例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條例規定,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負責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為了確保這些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條例要求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責成或者會同有關公安機關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警力,維持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並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問: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人員的行為,條例作了哪些規範?
答: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需要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人員的行為作出必要的規範。為此,條例規定: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從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檢查等等。
問: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一是,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件鏈結:《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