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公安部將在亞洲大酒店二樓錦和廳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貫徹《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有關情況。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 馬維亞]: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謝大家來參加我們的新聞發佈會,感謝大家長期以來對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剛才武主任給大家説了今天的主題,是就今年9月14日國務院頒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立法和實施情況,給大家做一個通報。
應該説這個法律可能大家比較陌生,但是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家不陌生,應該都參加過若干大型活動,尤其是我們的娛記,參加大型的文化、體育這方面的活動比較多。所以今天我們就這個情況給大家做一個通報。
首先我給大家介紹一下立法的背景和過程。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舉辦的體育、文化和遊園、燈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數量十分龐大。我們做了一個統計,近五年來,我國平均每年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1.4萬餘場,參與群眾近3億人次,這裡近五年來每年的平均數。昨天我們了解了一下,今年1月至8月份北京市就舉辦了3400多場,參加人數達到1200萬人次,幾乎是北京市每一個人都參加了一次。
這些活動涉及到體育、文化、商貿、旅遊、教育等各個方面,幾乎涵蓋了人們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為規範和加強這些活動的安全管理,公安部1999年已經頒布了《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對規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種類、數量和組織形式都出現了較大變化,《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