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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馬維亞通報《條例》的主要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1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公安部將在亞洲大酒店二樓錦和廳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貫徹《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有關情況。

     [馬維亞]第三個方面,通報《條例》的主要內容。 第一,界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範圍。根據目前各地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實際情況,《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界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範圍。這個範圍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這裡面有幾個要素,一個是承辦者必須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第二,預計參加人數必須是1000人以上;第三,必須是面向公眾舉辦的。具體的內容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大家可能比較熟悉,明天就有劉德華的演唱會,這就是比較典型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活動,這些活動有些在露天場所,有些在室內場所,有些是臨時搭建的舞臺,有些是固定的舞臺。我們考慮到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雖然也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徵,但是這些場所已經經過相關部門的依法經營許可。其安全問題可以納入日常的公共安全治安管理,應該明確這些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體系。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不僅涉及承辦者,而且也涉及到場所的管理者。比如明天劉德華的演唱會就是豐體中心;也涉及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對安全活動進行監管。還有活動的參與人員也就是觀眾。所以涉及到四個方面,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公安機關、觀眾。 為此,《條例》對上述四個方面的責任和職責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責任,這是最重要的責任。包括:承辦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承辦者應當制定並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承辦者應當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宣傳教育;承辦者應該保障臨時搭建設施、建築物的安全,落實應急救援措施等等。承辦者的具體職責有八個方面的內容,《條例》已經公開頒布了,可能大家都看到了。

    二是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在場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體責任。你提供的場所必須符合安全條件,具體有四個方面。

    三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公安機關不是撒手不管,交給社會、交給承辦者,公安機關的職責也非常多。主要是審查並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事件。

    四是明確了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比如不能帶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進場,不準向場內投擲雜物,要接受安全檢查,這都是對觀眾提出的要求。

    第三方面的內容,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大型群眾性活動要實行安全許可制度。明確公安機關是安全許可的實施單位,並對活動應當符合的安全條件、承辦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實施許可的程序、時限作出明確規定。大型活動的舉辦者必須在舉辦之前的20天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在7天之內要對場所、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包括實地勘查。這樣有利於落實活動承辦者的安全責任,加強監督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活動的安全。

    大家可能比較關心,除了法人和社會團體,政府有關部門舉辦的群眾性活動怎麼辦。《條例》也做了明確規定。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條例》明確規定,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負責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為了確保這些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條例》要求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責成或者會同有關公安機關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比如奧運會、世博會,這些都是大型群眾性活動,但是都屬於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來舉辦的,不實行安全許可。但是並不是對安全忽視,而是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方案,確保活動的絕對安全。

    二是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第一是許可,許可以後怎麼實行,所以在舉辦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很重要。包括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警力,維持現場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現場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之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並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報告。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也就是承辦方應該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在活動實施過程中,有一些具體的安全保障措施。這是制度的兩個主要方面。

    《條例》第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了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一個法律的實施,沒有嚴格的處罰措施是很難執行的,所以《條例》這方面做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主要是警示。

    二是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也就是承辦者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一些國外的足球流氓焚燒物品,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給大家通報的《條例》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