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和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國日報記者]在新的《意見》中,關於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犯罪行為作了一個明確的規定。請問,在《刑法》中關於這方面是如何處罰的?另外在信息網絡實施知識産權的犯罪行為,具體有什麼特點?謝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熊選國]這次《意見》的一個重點,是解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作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也就是説,《意見》從非法經營數額、傳播他人作品數量、作品被點擊的次數、註冊會員人數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有效保護知識産權,打擊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提供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