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和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記者]請問熊院長幾個問題。第一,關於知識産權犯罪案件的處理一直都是國內外媒體和公眾非常關心的問題,首先請您介紹一下近幾年來,人民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當中,有哪些新的情況和新的特點?第二,關於《意見》第10條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作出這樣新的規定是出於哪些考慮,這個規定和以前法律上的規定相比,有什麼區別和特點?第三,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案件尚未銷售案件的認定,這次規定了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尚未銷售的也是屬於定罪的,以前我們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這次作出規定又是出於一個什麼樣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熊選國]第三個問題,《意見》有一個比較新的規定,規定了商標犯罪未遂的問題。這個規定主要考慮到在商標犯罪案件中,有的案件公安機關能夠查明行為人已經銷售的金額或數量,但是還有相當部分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出去了,但因為沒有帳本,對他的銷售數量往往難以查清。對在倉庫裏沒有銷售出去的産品如何處理,過去不明確。這種情況,儘管沒有銷售出去,但是已經大量的購買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製造註冊商標的標識,是準備銷售的,這種情況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對這種行為不依法予以打擊,不利於有效遏制這種犯罪。所以,在《意見》中,我們參照了其他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比如煙草方面的司法解釋,只要是沒有銷售的,查獲倉庫裏面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達到了一定的數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當然,從犯罪構成來講是犯罪未遂,所以對這種沒有銷售或者部分銷售、部分沒有銷售的情況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具體的規定,而且規定對這種情況按照犯罪未遂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