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政放權”須實現“放”和“管”的有機統一
8月19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進一步簡政放權新措施,持續擴大改革成效。會議確定,再取消下放87項審批事項;將90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實行先照後證;取消19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同時,再取消一批部門和行業協會自行設置、法律法規依據不足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李克強説,從過去習慣審批“畫圈圈”,到不斷自我消權,進而創新事中事後監管,這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場“自我革命”。今後越向縱深挺進,越要啃“硬骨頭”、驅“攔路虎”。必須“痛下決心”,持續協同推進“放權”與“監管”,真正打造現代政府。
近年來,新一屆政府高度重視“簡政放權”問題,從2013年至今,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已超過600項。日前再一次取消下放更具“含金量”的審批事項87項,取消部門評比達標,徹底實現工商登記領域的“先照後證”目標等事項,因此極大地釋放了市場活力,進一步促進了市場主體培育和完善的競爭機製成型,令人歡欣鼓舞,也讓廣大民眾對未來經濟社會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充滿信心。尤其是李克強總理強調和指出的,“要認真研究‘放’‘管’協同推進這篇大文章,真正把政府職能轉變落實到位,打造現代政府”的構思,對“放”和“管”的表述一字千鈞,道出了時下市場經濟狀態下政府之手如何“放”和“管”的真諦。
在筆者看來,“放”是“管”的前提。之前,一些政府部門對審批事項管的過死,精力和重點放在“前端”關口,反而沒有精力開展好市場監管、日常監管,最終的結果就是不安全問題和不合格産品問題層出不窮,就如近年來呈高發態勢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就是因為“統”的過死之下的“監管嚴重缺失”所致。只有真正“放權”,該下放的一定下放,該交給市場的一定交給市場,政府部門才有精力、時間和能力去精心聚力抓好事中的、事後的監管。這是一個硬幣的兩個方面。
同時,“管”還是“放”的保證。如果沒有一個有效的、嚴格的監管,所謂的“放”將難言效果。政府的“放”,應立戒避免放權後當“甩手掌櫃”。就如媒體報道的,李克強總理曾經提到,他在內蒙古考察期間,隨機詢問一位前來辦證的市民,他要註冊一家糧食流通企業,仍然要到糧食局辦理審批手續。其實,糧食市場早已放開,而且還存在賣糧難,糧食局的前置審批已經多餘。類似的“多餘”的行政審批,必須拿下,但“拿下”或“取消”並不是對市場監管的放任自流,價格違法行為要監管,可能的壟斷壁壘要監管,以及影響公眾安全的質量問題更應該綱入監管。從這個意義上説,“放開”後的“事中的和事後的監管”應該加強而不是削弱,政府之手應該更多的習慣和善於當好“守夜人”角色--“在沒有違法問題的時候,給予市場主體自由成長和自由發揮的空間”,政府不直接干預、不操控,更不以權牟私。這也是如何“管”的內涵,當更是對“放”的效果和政策真正得人心的保證。
當前,在市場運行層面,普遍性存在的問題是“一放就亂”、“一管就死”,原因就是沒有做到“管”和“放”的有機統一和協同推進,尤其是多年來“僅注重管前端”的慣性思維,導致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沒有學會學好“放”之後的“事中監管、事後監管”問題。一些地方“放權”之後無所適從、無所事事,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緊迫課題。
在筆者看來,要打造現代“有限政府”,要實現中央政府提出的“放權”與“監管”的持續協同推進,前提是“放”,重點卻是“管”。如何“管”、如何“管好”?其一,應注重對市場主體,尤其是企業信息的掌握與披露,市場主體應該是“透明”的,市場交易行為不應該存在“隱瞞”和“黑幕”,政府應學會掌握和利用“信息之手”,不僅可以提前發現一些企業和市場主體的“不軌行為”,更能因此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今後應加強推進和構築“社會徵信體系”,將“徵信”科學納入監管機制和體系之中。其二,暢通監管舉報機制。政府之所以有千里眼、順風耳,離不開廣大公眾參與監督。應盡可能的調動消費者、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意識。其三,監管過程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將現有法律用好用實,就如日前對一些國外車企開出壟斷罰單那樣,對“問題企業”的違法違規問題就應依法嚴懲。在必要的時候,不妨探索和實踐對“事中監管、事後監管”事項的補充性立法。(畢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