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的有關要求,決定將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統一實施。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及適用範圍
(一)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範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産”的相關規定。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産企業生産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海洋工程結構物範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的具體範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二、退稅的計算和辦理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將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租賃給境外承租方、將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其購進租賃貨物所含增值稅。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統稱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前一環節已徵的消費稅。
(二)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融資租賃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統一的出口貨物適用退稅率執行。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按簡易辦法徵稅的融資租賃貨物和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融資租賃貨物,其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購進貨物適用的徵收率和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消費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上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消費稅稅額
(三)融資租賃出租方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認定和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稅。
(四)融資租賃出租方在進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在海關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租賃貨物(1523)”方式。海關依融資租賃出租方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稱退稅證明聯),並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退稅證明聯相關電子信息。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已退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以融資租賃方式離境時,海關不再簽發退稅證明聯。
(五)融資租賃出租方憑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退稅證明聯或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開具的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上述用於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用於抵扣內銷貨物應納稅額。
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若申請退稅,還應提供有關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六)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稅務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補繳已退稅款,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融資租賃出租方應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境手續並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有關定義
本通知所述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融資租賃公司。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賃公司,僅包括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本通知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産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産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有形動産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産,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産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四、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退稅證明聯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準。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