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加強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管理有關事項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0-17 08:30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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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6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通報證監會擬對4宗內幕交易案及1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作出行政處罰,回答了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加強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管理有關事項等問題。

    1、問:投資者能否向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認定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

    答: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的規定,明確我會內部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證出具性質認定意見的工作質量,支持有權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我會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機構印發了《關於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3〕111號)。

    我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我會出具的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這樣才有利於依法有效地解決問題。

    2、問:近日,證監會下發了《關於加強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有媒體報道,證監會要求期貨公司自查信息技術系統外部接入情況,請問此事是否屬實?對此證監會有何評價?

    答:近期,我會在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期間,關注到部分機構和個人存在借助信息系統違法從事期貨業務活動的情況。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擬以加強期貨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為切入點,推進對違法從事期貨業務活動的清理整頓工作。

    為進一步掌握有關情況,加強對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的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穩定運行,根據《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2號)等有關規定,證監會日前下發了《關於加強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一是派出機構應當督促期貨公司對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的情況進行自查。期貨公司應當將自查情況報告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二是要求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的自查情況進行核查,全面掌握期貨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的情況,並及時向證監會提交核查報告;三是對派出機構的核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明確核查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的事項。

    《通知》旨在全面了解期貨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的情況。在此基礎上,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摸清底數、突出重點、疏堵結合、穩妥處理”的原則,平穩有序推進違規賬戶清理工作。 

責任編輯: 黃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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