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制定法律規範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 楊維漢、崔靜)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30日開始審議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該法律草案旨在規範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保護海洋環境,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提升深海科學技術研究和資源調查能力,促進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可持續利用。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陸浩作了關於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的説明。他指出,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確定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産。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了公約,我國即成為締約國。到目前為止,主要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已經制定或者正在制定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律。我國作為公約的締約國,應當儘早完成立法工作。這是我國履行國際義務、維護國家及全人類利益的需要,也有利於管控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提升深海科學技術水平。 目前形成的草案共七章三十二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法律適用範圍和管理體制,勘探、開發的實體內容和程序,環境保護要求,深海科學技術研究和能力建設,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 草案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申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前,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勘探、開發工作計劃,包括勘探、開發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資料等。獲得許可的申請者在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勘探、開發合同成為承包者後,可從事勘探、開發活動。 草案要求,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對承包者履行勘探、開發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包者應當定期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報告勘探、開發活動情況,環境監測情況,年度投資情況等履行勘探、開發合同的事項。 草案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未簽訂勘探、開發合同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破壞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並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提升深海資源勘探、開發能力,草案提出,國家支持深海公共平臺的建設和運行,推進建立深海公共平臺共享合作機制,為深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等活動提供船舶、裝備支持和專業化服務。同時,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開放科學考察船舶、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舉辦講座和提供諮詢等多種方式開展深海科學普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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