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1-06 19:55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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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請問本次完善新股發行制度對推動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有何意義?

    答: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資本市場改革的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統籌安排、穩步推進。本次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取向,本著解決新股發行過程中的突出問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推出了取消新股申購預繳款、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突出審核重點、完善新股發行定價機制、強化仲介機構監管等舉措,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朝著股票註冊制改革的方向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問2:本次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為解決目前新股發行承銷存在的突出問題,本次完善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針對鉅額資金打新問題,對新股發行流程進行調整,在目前網上按市值申購、網下有市值門檻的基礎上,取消申購時全額預繳申購資金的規定,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

    二是為簡化程序,縮短髮行週期,提高發行效率,降低中小企業發行成本,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三是為便於承銷商管理承銷風險,規定網上和網下投資者繳款認購的股份數量合計不足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70%時可以中止發行。

    四是為促進投資者審慎參與新股投資,強調新股申購應為投資者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行為,進一步明確網上投資者應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

    五是建立網上投資者申購約束機制,規定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允許參與新股申購。

    問3:取消新股申購預繳款的主要考慮是什麼?取消預繳款後發行流程有什麼變化?

    答:現行新股發行制度,要求投資者申購新股時須全額預繳申購資金,在目前新股申購十分踴躍的情況下,造成鉅額資金打新現象。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本次擬對申購方式進行優化,在堅持目前網上按市值申購的前提下,網上、網下符合申購條件的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報時,無需按其申購量預先繳款,待其確認獲得配售後,再按實際獲配數量繳納認購款。

    取消預繳款可大幅減少新股發行中投資者需要動用的資金數量。2015年發行的192家公司,網上投資者中簽率平均為0.53%、網下投資者獲配比例平均為0.22%。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發行時,凍結資金峰值最高為5.69萬億元,如取消預繳款,則投資者僅需繳納申購資金414億元。

    取消預繳款後,詢價、定價、配售等其他環節基本保持不變,新股發行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向網下投資者詢價並定價或直接定價;2.網上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按市值申購,網下投資者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申購,網上、網下投資者在申購時無需繳款;3.網上投資者通過搖號中簽的方式配售,網下投資者按比例配售;4.投資者按其實際獲配的數量繳納資金。

    問4:取消預繳款後如何約束網上投資者申購行為?

    答:本次發行制度調整,將申購時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可能會出現部分投資者因各種原因在獲配後未及時足額繳款的情形。為約束網上投資者的失信行為,擬建立網上投資者申購約束機制,規定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允許參與新股申購。

    同時需要強調,新股申購應為投資者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真實行為,投資者不得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

    問5:小盤股直接定價發行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新股發行主要有詢價和直接定價兩種方式,各有優劣。詢價機制有利於尋找均衡價格,挖掘市場需求,降低承銷風險,但發行成本高,發行週期長,大盤股發行運用較多;直接定價發行對承銷商的定價能力有較高要求,但發行成本低,發行週期短,效率高,適合小盤股發行。2014年以來已發行上市的317家企業中,31%的企業新股發行數量在2000萬股以下,平均籌資額為2.7億元,這類企業有降低發行成本的現實需求。

    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提高發行效率,本次擬規定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定價,直接向網上投資者定價發行。有老股發售安排的,因對老股有鎖定期要求,作為例外,仍需要履行詢價程序。

    問6:本次改革在強化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方面有哪些針對性措施?

    答:證監會擬出臺《關於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産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要求首發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並在招股説明書中作出承諾。在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中,將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

    問7:本次改革在發行監管方式上有什麼具體調整?

    答:本次改革在對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首發辦法進行修訂時,將進一步貫徹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調整發行監管方式,突出審核重點,嚴格執行《證券法》明確規定的發行條件,將一部分基於審慎監管要求增加規定的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具體説來,不再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作為發行上市的門檻,相應調整並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披露要求。

    問8:本次改革將部分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後,如何加強監管?

    答:本次改革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不是降低監管標準,而是通過信息披露強化約束,監管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是通過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中如實披露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等情況,以及這些情況是否符合規範要求,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二是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在日常監管中,將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督促發行人避免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增強獨立性,按照招股説明書承諾使用募集資金,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履行股東大會批准程序,確保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和規範運行要求。

    三是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發現違法違規情形的,嚴格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問9:本次改革在落實信息披露為中心審核理念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本次改革,證監會進一步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審核理念。強調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承擔核查把關責任,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投資價值,審核工作重點關注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發行人的質量優劣和投資價值由市場決定,監管部門不對其“背書”,也不對持續盈利能力做判斷。

    問10:本次改革從哪些方面強化了仲介機構的主體責任?

    答:為推動仲介機構進一步盡職履責,強化仲介機構的責任約束,本次改革採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對發行人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抽查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仲介機構的盡職調查過程進行抽查,對違規行為從嚴查處,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三是擬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從嚴監管審計機構執業行為。

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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