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 中央政法委《關於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法律服務隊伍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深入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現就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義 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推動律師法律服務業發展的決策部署。要求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城鄉居民公共法律服務,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建立律師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實行律師代理司法申訴制度,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這些舉措對律師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服務工作、履行好社會責任,提出了新要求,對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為信訪群眾提供良好法律服務,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要求和實踐。 隨著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推進實施,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取得了積極效果,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多發、重復訪高發、久訪不息的問題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訪群眾的訴累,又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影響正常信訪秩序。律師以法律服務者身份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容易取得信訪群眾信任,引導信訪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律師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訪群眾講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有利於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得到依法解決;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既是為信訪群眾提供法律服務,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質、彰顯社會責任的實踐和鍛鍊。充分發揮律師的獨特優勢,動員律師積極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是推進涉法涉訴信訪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徑,是形成良好信訪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級政法機關和律師協會要高度重視,積極為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創造條件,實現與政法機關的優勢互補、良性互動,提高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能力和效果。 二、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任務和原則 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一項公益性法律服務工作。對不服政法機關法律處理意見,以信訪形式表達訴求的,可由律師協會委派的律師,聽取信訪人訴求,評析信訪事項,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析理、提出處理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促進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實現息訴息訪。具體任務是:對原案件處理正確的,幫助信訪人準確理解政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法律處理意見,勸導其服判息訴;對原案件處理可能存在錯誤或瑕疵的,向政法機關提出建議,促使問題進入法律程序解決;對信訪人生活困難,符合相關救助規定的,協助申請人開展救助申請工作。 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自願平等。尊重信訪人意願,不強制化解,不偏袒政法辦案單位、不誤導信訪群眾。 依法據理。嚴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訪人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通情理,向政法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信訪群眾合法權益,尊重政法機關依法作出的公正處理意見。 無償公益。不以贏利為目的,向信訪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三、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運行模式 由律師協會選派律師到政法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向信訪群眾提供現場諮詢服務。 由律師協會向信訪人推薦律師或由信訪人在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律師庫中自願選擇律師,實行專案專人服務。 政法機關通過律師協會,委託律師事務所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進行評析,提出法律意見和辦理建議。 依託律師協會或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公益性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機構,直接面向群眾開展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方便易行、務實高效的原則,積極探索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其他模式。 四、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工作方法 根據信訪人和信訪案件實際,律師運用法律專業知識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實踐經驗,靈活運用各種方法,促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 接談信訪人。認真聽取信訪人陳述,詳細閱讀信訪材料,準確了解信訪人訴求,疏導情緒,解疑釋惑,提供法律諮詢解答。 評析信訪案件。依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在調查核實案情基礎上,由律師事務所或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機構對信訪人的信訪事項和訴求作出評議分析,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案。需要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的,及時與辦案機關溝通。 做好釋法勸導工作。經過分析、評議,認為原案件處理正確、信訪人訴求不當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析法理,耐心勸導信訪人服判息訴。仍不息訴的,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對方當事人、群眾代表、有信訪經歷的人員等,公開評議信訪人的訴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議辦案機關舉行聽證。 提出處理建議。經過分析、評議,認為原案件處理存在執法錯誤或瑕疵的,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政法機關提出法律意見和工作建議。 引導信訪人依法申訴。對信訪訴求符合法律規定,需要向政法機關提出申訴的,律師可幫助信訪人撰寫申訴材料、收集證據、接受詢問,引導信訪人依法按程序進行申訴。信訪人需委託律師代理申訴的,可自行決定是否委託原接待服務律師或另行委託其他律師。條件成熟時,對聘不起律師的,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幫助申請救助。對生活困難的信訪人,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幫助其向政法機關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給予國家司法救助後仍有困難或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幫助其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方式。 五、加強對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律師人選,並建立律師人才庫和名錄,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律師應當政治堅定、公道正派,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事業,善於做群眾工作。重視發揮黨員律師、優秀律師的示範帶動作用。 各政法接訪單位要為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施,加強安全防範,保障律師人身安全;對律師閱卷、諮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對律師提出的處理建議認真研究,及時反饋意見;對確有錯誤或瑕疵的案件,應當及時導入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職業道德、工作原則。不得洩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不炒作有關敏感、複雜信訪案件,嚴禁支持、唆使、組織信訪人採取違法方式反映問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律師,應當回避相關信訪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對違反執業紀律的律師,取消其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資格,並視情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做出相應處理。 六、強化對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的牽頭組織和指導,律師協會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對參與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但當事人自行聘請代理律師的除外。法院、檢察、公安等機關立足本職,做好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依法處理工作,需要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需求,積極支持律師工作,破解息訴息訪難問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要結合實際,制定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具體辦法,力爭2015年底前,以地市為重點全面推開實施。要建立健全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人員選任、培訓考核、日常管理、獎懲激勵等辦法,確保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要切實保障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必要經費。同時,積極鼓勵倡導信訪人自行聘請律師,為其代理申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要積極動員具有業務專長、有群眾威信的第三方人員參加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為主、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總結工作、交流經驗、宣傳推廣,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努力讓信訪群眾感受到法律服務的便捷和訴求解決的順暢,著力提高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5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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