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關於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10 09:26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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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重新核發中央管理
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
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2673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發佈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69號)有關規定,現將重新審核後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考務費標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考試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範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

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的其他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向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收取考試費標準,由各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組織實施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範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收取考試費標準,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按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下列文件及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廢止文件包括:《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54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69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69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10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01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27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266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66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66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246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5年11月16日

責任編輯: 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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