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11 11:15 來源: 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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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0%,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第一批先將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納入參保,第二批將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納入參保,第三批將中央駐寧單位納入參保,2015年底前完成60%的參保任務

記者11日從寧夏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獲悉,根據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自治區人社廳在廣泛調研論證和摸底測算的基礎上,近日起草並提交自治區政府出臺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對改革範圍、基金統籌、計發辦法、職業年金等作了明確要求。

【改革範圍】

《意見》明確,改革政策適用於全區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中央駐寧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基金籌集】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0%。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個人賬戶】

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計發辦法】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計發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執行。

【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全區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區級統籌】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建立區級調劑金制度。各級政府負有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全區執行統一的制度和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執行基金預決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數據資源由自治區統一集中管理。

【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全區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或中央駐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養老保險基金隨同轉移。

【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不含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按本單位參加職業年金的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據介紹,對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通過改革試點已參加了企業養老保險的,改革後,符合條件的可轉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工作人員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一次性支付本人。改革分批推進,第一批先將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納入參保,第二批將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納入參保,第三批將中央駐寧單位納入參保,2015年底前完成60%的參保任務。另外,職業年金、省級統籌、財務管理辦法3個配套政策將及時跟進國家政策陸續下發。(記者 馬欽麟)

責任編輯: 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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