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煤礦統一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外公佈了《煤礦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該標準與現行煤礦安全規定和工作實際相銜接,最大限度地減少引用標準判定重大隱患時的自由裁量權。 該標準確定了15個方面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産;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超層越界開採;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産,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産,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産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等重大事故隱患。該標準對每個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都進行了細化。(記者 劉志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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