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2月15日電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聯合公報 2015年12月14日至15日,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在鄭州(河南省)舉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理馬西莫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理薩裏耶夫、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梅德韋傑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理拉蘇爾佐達、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第一副總理阿齊莫夫出席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會議。 上合組織秘書長梅津採夫、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執行委員會主任張新楓、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理事會主席卡特林和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理事會授權代表德米特裏耶夫出席會議。 上合組織觀察員國代表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首席執行官阿卜杜拉、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辦公廳副主任斯諾普科夫、印度共和國外交國務部長辛格、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通訊與信息技術部長瓦埃齊、蒙古國副總理奧雲巴特爾、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總理謝裏夫,以及聯合國亞太經社會執行秘書、聯合國副秘書長阿赫塔爾、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執行主任宮建偉與會。 各代表團團長在建設性和務實的氣氛中就國際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廣泛議題交換了意見,討論了深化上合組織經濟合作和人文合作的前景與措施,表示願進一步鞏固上合組織成員國人民相互理解與傳統友誼,並達成共識如下: 一、總理們指出,世界經濟仍然處於全球危機後的調整期,復蘇進程曲折。由於全球需求縮減,國際貿易和投資增速放緩。恐怖主義、自然災害、生態惡化和重大傳染性疾病蔓延等威脅也對世界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在此背景下,上合組織成員國將積極落實2015年7月10日在烏法舉行的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會議達成的共識,深化區域合作,為投資和營商創造便利條件,致力於促進各成員國和本地區的和平發展與繁榮穩定,為加快世界經濟復蘇作出貢獻。 總理們重申,支持在平等、相互尊重和互利原則基礎上構建開放、非歧視和包容性的多邊貿易體制,這對促進經濟增長、可持續發展及創造就業崗位十分重要。 二、總理們指出,自2014年12月15日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阿斯塔納會議以來,本組織框架內經濟、人文等領域的合作取得一定進展。 根據上合組織烏法峰會成果,總理們強調,應切實落實《上合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上合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及其落實措施計劃、《2012-2016年上合組織進一步推動項目合作的措施清單》,進一步擴大在經貿、金融、投資、交通、電信、海關、農業、能源領域合作,提高投資和貿易便利化水平,以創新驅動促進經濟發展、以共建高新技術産業推進工業部門現代化,保障上合組織成員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改善成員國人民生活水平。 三、總理們重申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倡議,發表了關於區域經濟合作的聲明。總理們相信,上合組織成員國與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在實施絲綢之路經濟帶倡議等框架下通力協作,將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維護地區和平穩定。 四、總理們支持開展互利並符合上合組織所有成員國利益的地區和國際産能合作,認為這有助於實現資金、技術、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對接供給與需求,釋放市場容量,破解産業發展難題,實現産業升級轉型。 五、總理們肯定了2015年9月16日在西安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經貿部長第十四次會議成果,特別是就成立貿易便利化專門工作組達成的共識。 總理們認為,必須繼續為貿易和投資創造便利條件,對上合組織框架內的共同項目和合作措施予以優先關注。 責成上合組織成員國主管部門會同秘書處、實業家委員會和銀聯體繼續進行《2017-2021年上合組織進一步推動項目合作的措施清單》草案的制訂工作,以提交上合組織成員國總理理事會下一次會議批准。 六、總理們高度評價2015年6月18日至19日在聖彼得堡經濟論壇框架下舉行的上合組織商務論壇和實業家委員會理事會會議、2015年7月9日在烏法舉行的上合組織銀聯體理事會會議、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西安舉行的上合組織國家商品展等本組織框架內旨在深化地區經濟協作的務實活動。 七、總理們指出,應加強成員國在宏觀經濟和財政政策領域合作,為貿易和投資合作創造便利條件。總理們認為,充分發揮銀行間合作潛力和利用上合組織地區現有及正在新建的金融機制十分重要。 總理們指出,繼續就建立上合組織開發銀行和上合組織發展基金(專門賬戶)開展工作對促進地區經貿和投資合作十分重要,責成成員國主管部門負責人在擬於2016年在吉爾吉斯共和國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第三次會議上研究該問題。 八、總理們強調,2014年9月12日在杜尚別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定》應儘快生效。該協定的落實將有助於發展多式聯運,構建便捷的互聯互通基礎設施網絡格局,釋放上合組織成員國過境運輸潛力。 總理們指出,應落實2015年5月15日在烏法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交通部長第七次會議達成的共識。 九、總理們指出,上合組織成員國有關部門、團體和企業在信息通訊領域合作,包括就推廣和運用國家管理自動化技術(電子政府)交流經驗十分重要。 十、總理們高度評價2007年11月2日在塔什幹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海關合作與互助協定》及海關領域其他合作文件的落實情況,認為簽署《2016-2021年上合組織成員國海關合作綱要》將為海關合作注入新的動力。 十一、總理們強調,應通過實施畜牧業、種植業、農産品生産與加工、土壤改良、農業灌溉、農業創新技術研發與推廣、農業專家培訓及進修、動植物疫病防治等領域多雙邊項目,參加上合組織成員國舉辦的研討會、論壇和博覽會等方式,加強農業領域務實合作。 十二、總理們指出,繼續在能源,包括利用可再生和可替代能源領域開展全方位互利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總理們支持深化環保領域合作,就發展節能經濟交流經驗,促進向低碳發展轉變,進一步減少或限制溫室氣體等有害氣體排放,降低能耗。 十三、總理們歡迎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和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為密切本組織框架內合作與經貿聯絡作出的貢獻,支持兩機構在促進實業界與金融界交流、助力實體經濟發展方面加強工作。 總理們積極評價實業家委員會為構建上合組織成員國、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商業機構專門合作平臺開展的活動,認為繼續這方面的工作十分必要。 總理們肯定了銀聯體成立十年來在與本組織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金融機構建立聯絡方面取得的成績。 十四、總理們積極評價上合組織成員國人文領域合作成果,支持進一步發展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社會保障、環保、旅遊、救災、司法、媒體等領域的多雙邊交流,認為這有利於加強上合組織地區人民的相互理解,增進文化互鑒與交融,了解彼此的傳統和風俗。 十五、總理們積極評價2015年4月20日在莫斯科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文化部長會議成果,指出切實落實2007年8月16日在比什凱克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文化合作協定》具有重要意義。 十六、總理們指出,應切實落實2013年9月11日在比什凱克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儘快啟動“上合組織科技夥伴計劃”,加強各成員國在科技領域的務實合作。 十七、總理們積極評價2015年7月7日在莫斯科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衛生部長第二次會議和2015年4月17日在莫斯科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衛生防疫部門領導人第四次會議成果,支持高質量落實上述會議成果文件以及2011年6月15日在阿斯塔納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衛生合作協定》和2013年11月29日在塔什幹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傳染病疫情通報方案》中達成的共識。 十八、總理們高度評價2015年3月25日在莫斯科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旅遊部門領導人首次會議成果,支持俄方關於制訂並商談上合組織成員國旅遊領域合作計劃的倡議。 總理們支持在業已形成的文化、歷史和經濟聯絡基礎上,發展並擴大旅遊領域的多雙邊平等互利合作,促進人員往來便利化,加強旅遊領域經驗交流,密切主管機關和行業組織之間的聯絡。 總理們認為,上合組織成員國積極參加擬於2016年5月在中國舉行的首屆世界旅遊發展大會十分重要。 十九、總理們高度評價2005年10月26日在莫斯科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救災互助協定》落實情況,以及2015年11月11日至12日在中國成都舉辦的上合組織成員國緊急救災部門領導人第八次會議取得的成果。支持各方高質量執行《2016-2017年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救災互助協定>行動計劃》,繼續在災害預防和救援領域開展更加務實高效的合作,共同減輕災害損失。 二十、總理們指出,落實2015年8月18日在杜尚別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司法部長第三次會議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司法部門間合作協議》,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司法合作。認為有必要為企業家和投資者建立上合組織成員國法律統一電子數據庫,支持通過開展聯合科研計劃、交流經驗方法等途徑繼續發展司法鑒定領域合作。 二十一、總理們認為,吸收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參與上合組織務實合作對拓展本組織合作空間具有積極現實意義。 總理們指出,應進一步積極吸收觀察員國、對話夥伴和有關國際組織通過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銀聯體等渠道參與經貿、人文等領域務實合作。 二十二、總理們通過了《上合組織秘書處關於〈上合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落實情況的報告》。 批准了本組織2016年預算,並就上合組織常設機構的一系列財務和組織問題通過了決議。 總理們肯定了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會議高水平的組織工作,對中方的熱情接待表示感謝。 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下次會議將於2016年在吉爾吉斯共和國舉行。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理 馬西莫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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