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專項督導辦法》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16 10:29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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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全面改善
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
專項督導辦法》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專項督導辦法》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12月7日

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
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專項督導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發展的重大決策,督促《關於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意見》落實,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督導工作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實施期間(2015年至2019年),每年組織一次。

第三條 實施專項督導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嚴格按照專項督導程序,確保督導內容真實、結果可靠。

(二)注重實效。重點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責任,推動規劃和年度計劃任務落實到位,確保政策措施取得預期效果。

(三)公開透明。堅持督導過程公開和結果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專項督導的主要內容

第四條 進展成效。有關省份按照覆蓋貧困地區、聚焦薄弱學校的要求如期完成年度實施計劃,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薄弱學校改造工作,所有項目學校達到基本辦學條件底線要求。落實各項重點任務:

(一)保障基本教學條件。實現學校選址安全、校舍符合抗震消防和採光通風要求,配齊必要的教學儀器設備、課桌椅、圖書,有符合規定的學生鍛鍊空間和體育設施。

(二)改善學校生活設施。實現寄宿生每人一個床位,食堂、廁所能夠滿足學生需要,有必要的淋浴、飲水、取暖和安全設施。

(三)辦好必要的教學點。實現設施配備齊全,滿足教學和生活基本需求,教學質量和教育經費得到有效保障。

(四)解決縣鎮學校大班額問題。實現學校佈局科學合理,超大班額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大班額現象逐步消除。

(五)推進農村學校教育信息化。實現農村學校寬帶網絡、數字教育資源、網絡學習空間建設穩步推進,優質數字教育資源師生共享,在教育教學中深入應用。

(六)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實現鄉村教師資源配置明顯改善,教育教學能力穩步提高,縣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鄉村教師榮譽制度基本建立,生活條件有效改善,職業吸引力明顯增強。

第五條 質量管理。校園校舍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確保質量和安全。施工單位具備相應資質,依法對項目施工質量、施工安全負責,無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問題。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落實設施設備購置項目的政府採購、招投標等制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確保陽光操作。設施設備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入賬建卡手續,建立設施設備檔案,有效防止流失和非正常損壞。

第六條 保障體系。省級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職責,統籌協調推進各項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規範管理,完善有關政策、制度。切實加大財政投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最大限度地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傾斜,做好改善基本辦學條件需求與相關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復交叉或支持缺位。督促地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項目規劃落實資金,嚴格經費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制定完善有關政策,對項目建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本著“能免則免,能減則減”的原則給予減免優惠。

第七條 公開公示。中央、省、市、縣、校建立各級公開公示信息平臺,並實現互聯互通,逐級向社會公示項目規劃、預算安排、實施進展情況等信息,對各地逐縣、逐校、逐項目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開展社會各界滿意度調查。

第三章 專項督導的程序和方式

第八條 日常監督。充分發揮責任督學作用,強化日常檢查,隨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督促工作進展。

第九條 動態監測。中央建立項目實施監測系統和數據庫,實時監測各地項目實施進展,掌握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第十條 地方自評。有關省份按照要求組織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指標體系進行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在當地政府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滿後報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第三方評估。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參與評估,充分運用多種評估方法和方式,獲得全面準確的有效信息和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實地督導。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日常監督、地方自評、動態監測以及群眾反映的問題,編制實地督導事項目錄,組織中央、省、市、縣教育督導部門,隨機抽取督學和專家組成督導組,隨機確定督導對象,四級聯動,對有關省份進行實地督導。具體方式包括聽取彙報、查閱文件、重點抽查、隨機抽查、個別訪談等。

第十三條 發佈報告。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動態監測、各省份自評和實地督導結果,形成專項督導意見書和督導報告,督導報告向社會發佈。

第十四條 整改落實。有關省份在接到督導意見書後,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議,積極有效地進行整改,並在3個月內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第四章 專項督導結果的運用

第十五條 對新建校舍和採購設施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出現重大施工安全責任事故,未嚴格履行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程序出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出現套取、挪用、截留資金以及舉債建設、項目管理失職瀆職等違紀違規問題的省份,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對違紀問題線索,交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工作激勵與問責機制,把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對項目進展不力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地區進行問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納入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規劃的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部分東部困難省份,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省份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專項督導評估指標體系

責任編輯: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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