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 羅沙)《關於授權國務院繼續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擬授權國務院繼續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21項行政審批,期限為兩年。 為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12月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25項行政審批,在三年內試行。 國務院審改辦負責人張紀南21日就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三年來,廣東省先行先試改革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積累了有益經驗。一是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顯著提升,群眾辦事更加便捷,平均辦理時間與調整前相比普遍縮短50%以上。二是政府職能加快轉變。三是市場和社會活力充分激發,2015年廣東省省級行業組織總量為2809個,比2012年增長46%。 據張紀南介紹,廣東省暫停實施的25項行政審批中,“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認定和延續申請註解”等4項審批事項,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修訂相關法律予以取消。另有1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認定”事項,近日已報國務院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會議同意,擬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後,按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法律後取消。 他説,對其餘20項行政審批,為進一步加強探索、積累經驗,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相關改革,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繼續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試點期限為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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