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優先 強化責任——聚焦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21 18:5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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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 劉羊旸)近日,發生在昆明的虐鷗事件以及媒體報道的河南大學生“掏鳥”獲刑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各界對依法保護野生動物的廣泛關注。

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圍繞當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及社會關注的焦點內容,對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改。

將現行法律由四十二條增加到六十條

自1989年3月1日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以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得到發展,全國已基本形成野生動物的野外保護、拯救繁育、執法監管和科技支撐體系。

然而,總體上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形勢依然十分嚴峻:違法經營利用仍不同程度存在,棲息地破壞情況比較嚴重,人工繁育管理需要規範等。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鴻舉21日就修訂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待圍繞法律中存在的幾個方面突出問題加以修改。

修訂草案按照保護優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強化責任的原則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改,將現行法律由四十二條增加到六十條。

規定利用、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應遵守法律法規

違法獵捕、殺害、買賣野生動物;濫食濫用野生動物;走私和非法貿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當前,野生動物違法經營利用仍不同程度存在。

王鴻舉説,這不僅威脅生態安全,還危及人體健康,敗壞社會風氣,有損國家聲譽。

針對現行法律中對違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缺乏明確監管措施和有效處罰規定等問題,修訂草案規定利用、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公序良俗;增加了對出售、收購、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及處罰規定。

修訂草案增加了對違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發佈廣告或者相關信息、提供交易場所的禁止性規定;建立了防範、打擊野生動物走私和非法貿易的部門協調機制;明確對違法經營利用、食用及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護棲息地內容

野生動物棲息地是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專家指出,我國雖然建立了以自然保護區為主的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體系,卻仍存在棲息地保護主體不全面、保護方式單一、一些重要野生動物遷徙通道尚未納入保護體系等問題。

王鴻舉説,野生動物棲息地侵佔破壞情況比較嚴重,成為野生動物種群減少的直接原因。

針對現行法律中棲息地保護有關條款過於原則,野生動物保護和棲息地保護缺乏銜接,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長期得不到調整等問題,修訂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內容;增加了保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野生動物、發佈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防止規劃和建設項目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規定。

修訂草案細化了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制度;明確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定期評估、調整和公佈。

明確規定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據國家林業局介紹,現行的一些部門標準缺乏約束力,一些家庭作坊式養殖場很少有效執行,甚至採取一些殘忍手段獲取産品,嚴重影響了我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整體形象。

目前,總體而言,我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産業發展尚處於粗放階段,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生産的流通、消費環節標準和管理規範不健全。

針對現行法律中對野外種群和人工繁育種群缺乏分類管理、對人工繁育産業缺乏具體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問題,修訂草案明確對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

修訂草案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和資金,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規定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野生動物保護經費和補償資金不足是當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

針對現行法律中對野生動物保護中央和地方事權與責任劃分不清、扶持政策規定不完善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制定規劃和措施,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對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或者實行相關政策性保險制度,中央財政予以相應補助,明確了中央政府相應的財政支出責任。

此外,針對現行法律對部分違法行為責任追究不明確、處罰力度太小的問題,修訂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規定了罰款額度,增加並細化了有關政府責任的條款內容,加重了執法人員責任。

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外來物種入侵、遺傳資源保護等未在現行法律中作出規定的新問題,修訂草案增加了相關內容。

責任編輯: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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