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召開專題發佈會通報缺陷汽車産品和消費品召回情況等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21 21:32 來源: 質檢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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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質檢總局在京召開專題新聞發佈會,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司長嚴馮敏通報了2015年缺陷産品召回工作基本情況,發佈了《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為具體發佈內容:

一、2015年缺陷産品召回工作基本情況

2015年,質檢總局圍繞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按照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關於“建立健全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追溯、召回制度”要求,把維護消費品安全作為“保安全”工作中的三大安全之一,著力加強缺陷産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並將該項工作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措施,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

(一)缺陷産品召回在數量上大幅提升。

一是汽車召回數量達歷年最高。2015年截止到12月18日,共有76家企業開展了226次召回活動,涉及缺陷汽車554.85萬輛,召回次數較去年同期增長29%,數量較去年同期增長17%,創歷史最高。汽車企業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共實施召回活動81次,較去年同期增長170%,涉及缺陷汽車352.23萬輛,較去年同期增長18%,佔全部召回數量的64%。

2004年10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制度實施以來,我國已實施汽車召回1079次,共召回2533.85萬輛。其中,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的召回共186次,涉及數量1111.01萬輛,佔召回總數的44%。11年來,從召回涉及的汽車總成來看,發動機總成召回最多,共召回270次,涉及數量809.80萬輛;其次是氣囊和安全帶總成,共召回134次,涉及數量441.08萬輛;再次是電氣設備總成,共召回181次,涉及數量279.48萬輛。

二是消費品召回數量增長迅速。2015年截止到12月18日,我國共實施兒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動89次,涉及數量8.83萬件,召回次數較去年同期增長141%,數量較去年同期增長237%,其中質檢總局責令召回18次,涉及數量1.20萬件。實施電子電器産品召回活動13次,涉及數量58.19萬件。受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引發企業實施召回10次,召回數量45.16萬件,佔2015年消費品召回數量的78%。

2007年8月《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已實施兒童玩具、家用電器等消費品召回361次,涉及數量764.95萬件。其中兒童玩具召回320次,涉及數量22.46萬件;家用電器産品召回41次,涉及數量742.49萬件。質檢總局責令生産企業召回兒童玩具96次,涉及數量1.61萬件,佔全部召回數量的7%。

(二)缺陷産品召回法律規範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

一是制定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部門規章,於今年7月經局務會審議通過,並經通報WTO後正式頒布,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辦法》作為《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的細化規章,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生産者召回責任主體義務,增加了對汽車零部件生産者的義務,對監管部門的工作流程以及地方質檢部門參與召回管理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增加了向社會發佈風險預警信息的內容,豐富了缺陷調查工作手段。《實施辦法》將對加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推動企業履行召回法定義務、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發揮重要作用。

二是制定了《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範性文件,並經通報WTO後正式頒布,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管理辦法》對消費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了總局與地方質檢部門及技術機構的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強調了生産者及相關經營者的召回義務,明確指出對缺陷消費品實施目錄管理。

(三)缺陷産品召回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健全。

一是健全了質檢總局內各部門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各司局職能作用,把産品標準、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執法打假等監管信息有效整合起來,為召回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二是質檢總局積極與公安、交通、工信、工商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機制,通過《建立缺陷汽車産品部門信息共享機制會議紀要》,明確了各部門共享信息的主要內容,建立了缺陷汽車産品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共享聯絡員機制。質檢總局還與美國、歐盟、德國、韓國等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消費品合作安全機制和機動車召回溝通交流機制。

(四)依法公正地處置新速騰汽車召回事件。

我們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的原則,“憑數據説話,靠技術執法”,在2014年工作的基礎上,組織以中科院院士為組長的專家隊伍開展了迄今為止投入人力、物力最多的缺陷調查工作,共整理分析有效投訴信息4468例,回訪車主3萬餘名,收集分析故障案例457例,開展143次缺陷工程分析試驗,形成了缺陷調查結果並向社會公開發佈。同時,我局執法司多次約談大眾公司,督促企業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穩妥處理了此次突發事件,依法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2016年,質檢總局將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和《中國製造2025》“嚴格實施産品召回制度”的要求,圍繞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消費品安全,進一步加強缺陷汽車和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一是不斷加強完善缺陷産品召回法律制度建設。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重點完善缺陷消費品召回制度。二是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落實缺陷汽車産品部門信息共享機制。三是加大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召回實施情況監督、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力度,督促企業主動履行召回法定義務。四是加大信息公開、宣傳教育等工作力度,發揮行業協會、仲介機構和消費者保護組織的作用,推進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即將實施

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消費品與廣大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消費品的質量和安全直接關係到廣大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産安全。對缺陷消費品實施召回管理是加強消費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措施。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追溯、召回制度,嚴肅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建立與實施缺陷消費品召回制度,及時消除産品安全隱患,可以有效保障消費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産安全,既是確保消費品安全的需要;又是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後監管,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也是與國際接軌,保護我國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的需要。

(一)《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三十條。主要包括5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對消費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進行了定義。二是規定了生産者責任、消費品召回目錄管理、信息系統和專家庫建設,明確了總局與地方質檢部門及技術機構的職責分工。三是規定了生産者的召回義務,明確了産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調查分析結果報送義務及有關要求,規定了經營者的信息報告和協助召回義務。四是規定了主管部門啟動缺陷調查的條件、缺陷調查權限、缺陷調查程序、異議處理程序和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程序。五是規定了質檢部門發佈消費預警,以及召回監管人員的違規處置等內容。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生産者是召回第一責任人。對於誰是召回第一責任人的問題,《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産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管理辦法》還對生産者信息收集分析報告義務、自行開展缺陷調查上報、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生産者異議申訴、備案召回計劃、上報召回總結報告等情況,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管理辦法》還將經營者、零部件生産供應商等納入到“責任鏈條”中: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零部件生産供應商、受委託生産企業等相關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向質檢部門報告和向生産者通報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經營者獲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消費品,並協助生産者實施召回。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生産者範圍,還包括從中國境外進口消費品到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

二是實行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二級監管模式。《管理辦法》實行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二級監管模式(含進口産品),強調了省級質檢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召回實施監督的相關職責。總局只有在消費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後果的缺陷或影響範圍較大的情況下,才直接組織開展缺陷調查,並通報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也可以通知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

三是消費品召回範圍將實施目錄管理制度。

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消費類産品存在傷害及安全隱患的風險程度,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實施召回管理的消費品目錄由質檢總局制訂、調整。擬首先從兒童用品和家用電子電器産品開始實施。其中,兒童用品主要包括11類産品;家用電子電器産品主要包括9類産品。

目錄管理制度改變了我國現行的對不同的産品分別制定管理規定的立法模式,將兒童用品、電子電器産品在內的一般消費品都納入召回管理範疇,並實施統一的管理體制和召回程序,節約了立法資源和行政資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立法研究,煙草及煙草製品、機動車産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産品、農藥製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專門規定的,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尚未列入目錄,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費品,可以參照《管理辦法》執行。

四是強調缺陷信息分析處理和共享。信息是缺陷産品召回工作的基礎和源頭,將多種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進行集中分析處理,有利於及時、有效地進行缺陷判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加強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收集、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消費品信息,發佈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實現信息的共享;第十條規定,省級質檢部門在本轄區內負責組織收集、分析、處理消費品缺陷、消費品投訴等信息。省級質檢部門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産者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

缺陷産品召回是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質量安全監管目標的重要制度。《管理辦法》的實施完善了我國消費品召回監管領域的制度建設。通過對缺陷消費品的召回,督促或強制生産企業採取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費品對公共安全的威脅與危害,有利於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於政府部門對産品質量進行有效監管,有利於促使企業不斷增強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

《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將對進一步提升消費品質量安全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重要作用。

責任編輯: 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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