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對2002年出臺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調整。各省(區、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需在2016年3月底前,將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等政策落實到位,並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項建設工程佔用徵收林地支付的補償標準低,無序佔用、粗放利用林地問題突出,減少的森林植被得不到有效恢復。兩部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為加快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約束機制,重新調整了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 《通知》要求,制定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應合理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限制無序佔用、粗放使用林地。反映不同類型林地生態和經濟價值,合理補償森林植被恢復成本。充分體現公益林、城市規劃區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強公益林和城市規劃區林地的保護。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工程等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控制經營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森林資源稟賦和恢復成本差異,適應各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工作需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考慮企業承受能力,並建立定期評估和調整機制;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對中央和地方企業不得實行歧視性徵收標準。 《通知》規定,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應按照恢復不少於被佔用徵收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進行核定。具體徵收標準如下:(一)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於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於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於3元。各省(區、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在上述下限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徵收標準。(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三)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四)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佔用徵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徵收標準。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徵收;屬於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對農村居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徵森林植被恢復費。法律、法規規定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從其規定。 《通知》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範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確保及時、足額徵繳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徵,不得自行改變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對象、範圍和標準。要向社會公開各類建設項目佔用徵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上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高度重視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週密部署,協調配合,抓好落實。要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等渠道,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佈信息,做好輿論引導。 (記者 尚文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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