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姜琳)記者28日從國家外匯局獲悉,為進一步規範外幣現鈔收付,防止個別機構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騙取外幣現鈔收付,逃避外匯監管,外匯局日前發佈《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的條件。 《辦法》規定,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下,允許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辦理部分經常項目收付。具體包括銀行匯路不暢,或是與戰亂、金融條件差等國家(地區)進行的交易,以及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等。但也應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結匯,不得存入經辦銀行轉為現匯。 《辦法》同時規定,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或是境內機構公務出國項下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時,境內機構可以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購匯或使用自有外匯提取外幣現鈔。 這裡所稱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此外,《辦法》進一步明確銀行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對外幣現鈔收付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核。相關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辦理的外幣現鈔交易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當要求機構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上述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另據了解,外匯局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也將於2016年1月1日正式上線。銀行及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須于2016年1月1日前通過外匯局驗收並接入個人外匯系統,方可繼續開展個人結售匯業務以及外匯兌換業務。 專家表示,在當前資本流出壓力較大的背景下,《辦法》的出臺及個人外匯檢測系統的推出,都將有利於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數據採集和分析,完善事後監管並加強違規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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