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徵管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商業健康保險發展,實現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效銜接,進一步減輕群眾醫療負擔,提高醫療保障水平,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會議精神,發文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1個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為保障優惠政策效應有效發揮,併為納稅人辦稅提供方便,稅務總局日前發佈了《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稅收政策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商業健康保險政策適用範圍、納稅申報、稅優識別碼的使用等問題,打通了政策落實的全路徑。 公告大大簡化了稅收優惠辦理手續,納稅人在享受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時,只需通過扣繳單位及時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優識別碼及納稅信息即可,無需另行辦理稅收優惠審批或備案手續。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指出,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予以稅前扣除,是稅收托舉民生的一次突破性嘗試,對我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構建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公告的發佈,給納稅人辦稅提供了實實在在的便利,有利於進一步細化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也是稅務部門簡政放權、提高行政效能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國家稅務總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現就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支出,可以按照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其他”列中,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支出,預繳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時,應將稅前扣除的支出金額填至“投資者減除費用”行,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四、保險公司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時,應在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保單上註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五、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産品不適用財稅〔2015〕126號文件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後,下發給保險公司,並在保單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5日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