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
保險制度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1-12 12:2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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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就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指出,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是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重大舉措,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堅持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堅持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堅持創新機制、提升效能,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意見》就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政策明確提出了“六統一”的要求:一要統一覆蓋範圍。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二要統一籌資政策。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準,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逐步過渡。三要統一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四要統一醫保目錄。由各省(區、市)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制定統一的醫保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五要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的準入退出機制。六要統一基金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意見》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理順醫保管理體制,統一基本醫保行政管理職能。整合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人員和信息系統,提供一體化的經辦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經辦服務模式,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的經辦服務。

《意見》明確,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省級統籌。加強基金的分級管理,充分調動縣級政府、經辦管理機構基金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整合現有信息系統,做好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強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隱私保護。系統推進按人頭、按病種付費等支付方式改革,推動形成合理的醫保支付標準,引導醫療機構規範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醫保智慧審核和實時監控,促進合理診療、合理用藥。

《意見》強調,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是深化醫改的一項重點任務,各省(區、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對制度整合作出規劃和部署,各統籌地區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綜合醫改試點省要將整合城鄉居民醫保作為重點改革內容,加強與醫改其他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快推進。

責任編輯: 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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