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工商總局關於“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有關支付結算業務管理事項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1-13 15:30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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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規範支付結算業務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文件精神,現就支付結算業務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賬戶業務

(一)辦理人民幣單位銀行賬戶業務提供的證明文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單位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應區分實行“三證合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未納入“三證合一”的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單位(以下簡稱其他組織),分別要求其提供真實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1.持新版營業執照(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改革過渡期內使用的“一照三號”、“一照一號”營業執照)的企業,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銀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持電子營業執照的,已配備電子營業執照識別機具的銀行應予以辦理,並留存電子營業執照影印件。

改革過渡期內,企業持舊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銀行仍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及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持舊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中任一證照過期的,銀行應要求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發新版營業執照,再行辦理銀行賬戶業務。

2.個體工商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銀行應要求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無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其他組織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銀行仍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相關信息錄入規則。

1.持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銀行錄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時,“工商營業執照”、“國稅登記證號”、“地稅登記證號”字段錄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字段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9-17位主體識別碼。

2.改革過渡期內,使用“一照三號”、“一照一號”營業執照的企業,銀行應按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關規定,將編碼拆分為營業執照號、稅務登記證件號和組織機構代碼,分別錄入賬戶管理系統相應字段。

3.個體工商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銀行錄入賬戶管理系統時,“工商營業執照”錄入15位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冊號;“國稅登記證號”、“地稅登記證號”錄入稅務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無需錄入。

4.其他組織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銀行仍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業務處理辦法》(銀辦發〔2007〕74號文印發)及相關規定,錄入賬戶管理系統相關要素。

(三)銀行賬戶信息變更及銷戶。

1.已開立銀行賬戶的企業,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後,應及時到開戶銀行變更銀行賬戶信息。銀行通過日常業務、年檢等發現賬戶管理系統信息與企業現有證照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通知企業儘快變更銀行賬戶信息。

2.銀行在辦理銷戶業務時,核查發現賬戶管理系統信息與企業現有證照信息不一致的,應要求企業變更銀行賬戶信息後,再行銷戶。

(四)單位銀行賬戶年檢。

銀行對單位銀行賬戶的年檢可以通過,但不限於以下方式進行:

1.要求存款人提交開戶證明文件;

2.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3.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核實;

4.回訪客戶或實地查訪;

5.通過政府或其相關職能部門的官方網站查詢;

6.審核貸款證明文件等多種方式。

銀行應留存賬戶年檢的紙質或電子記錄和資料。

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

(一)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組織機構代碼錄入規則。

持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展業務時,“組織機構代碼”字段應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第9-17位主體識別碼,錄入規則仍按照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報文格式標準中組織機構代碼的要求錄入10位,第9位固定錄入“-”。在改革過渡期內,對於未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仍然按照原業務規則錄入組織機構代碼。

(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接口和業務檢查規則。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仍根據報文中錄入的主體識別碼作為票據權利人的業務檢查要素,處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時根據主體識別碼進行權利人匹配。銀行、財務公司申請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人民銀行不再審核其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內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調整。

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參與機構應按照“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要求,對內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進行相應調整,具體調整由各參與機構自行安排實施。各參與機構在完成相應系統調整後,為確保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不受影響,可向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申請聯調測試。(聯絡人:王環,電話:010-51709609)

三、管理要求

(一)有序做好制度銜接,保證改革順利實施。“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是深化市場準入制度、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簡政放權、便利市場準入、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途徑。各單位應充分認識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統籌安排過渡期的工作銜接,減少“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對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的影響,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期相關規定,有序做好登記企業證照的換發工作。對“三證”中任一證照過期的企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合規為其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二)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嚴格落實賬戶實名制。“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後,銀行應積極應對證照變化對審核客戶資料的影響,通過櫃臺查驗、登錄全國或地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實地查訪等方式,對客戶提供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構建可靠、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機制。

(三)加強跨部門溝通協作,強化賬戶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加強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協作,有序做好轄區內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工作。

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將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信息共享,實現銀行對登記企業信息實時查詢,為銀行金融業務有序開展提供安全、可靠的數據保障。

(四)準確把握制度要求,加強改革宣傳引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掌握“三證合一”改革相關制度,指導轄區內銀行規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各銀行應積極向客戶宣傳“三證合一”登記改革制度,及時提醒客戶按時更換新版營業執照,通過多種渠道主動提供辦事指南,增設諮詢窗口及人員,避免因證照問題給客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帶來不便。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向企業和社會公眾宣傳“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加大對改革內容的宣傳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使社會各界充分知曉改革、支持改革,自覺應用改革成果。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和財務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本通知逐級轉發至轄區內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工商總局
             2015年12月28日

責任編輯: 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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