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年報信息披露行為,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近日,證監會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公司債券年報準則》),以及《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 《公司債券年報準則》力求突出債券特性,實現公開發行募集説明書披露與持續信息披露的有效銜接,共四章五十一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準則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年報編制和披露的總體要求等。第二章年度報告正文,規定了年度報告的核心內容和要求,包括公司和相關仲介機構簡介、公司債券事項、財務和資産情況、業務和公司治理情況、重大事項、財務報告、備查文件目錄等。第三章年度報告摘要,規定了年度報告摘要的內容與格式。第四章附則,對一些概念進行説明。 由於上市公司已按照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為避免重復披露,《補充規定》明確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應在上述年度報告中以專門章節披露“公司債券相關情況”,並明確了披露內容和要求。新三板掛牌公司將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發佈披露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今後,證監會將不斷完善公司債券信息披露規則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監管促規範,進一步提高公司債券發行人信息披露質量和規範運作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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