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天津:危化品單位要建立防滲圍堰和消防廢水收集裝置

2016-01-29 16:05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天津1月29日電(記者周潤健、李鯤)為吸取“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第四次會議29日審議通過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明確規定,生産、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建立防滲圍堰和消防廢水收集裝置。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崔津渡介紹説,《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共10章、98條。在“水污染事故預防與處置”章節,條例規定,生産、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其儲存場所建立防滲漏圍堰,在廠區修建消防廢水、廢液的收集裝置,採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産事故過程中産生的可能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排入水體。

為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明確表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建立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生態補償機制,對納入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生態補償制度。

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條例還設立了“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的相關內容。

崔津渡介紹説,一是與周邊地區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聯動協作和統一協同的流域水環境管理機制;二是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區水質斷面監測,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報監測數據;三是推動與河北省建立引灤水環境補償機制;四是本市建立水環境補償機制,實行各區縣之間的經濟補償。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水污染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處罰力度升級,按日連續處罰,且上不封頂。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