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2-04 08:49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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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的意見
林資發〔201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監督工作,創新監督機制,增強監督效果,根據《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3號)和國家林業局有關規定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加強森林資源監督工作,是國家林業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高監管能力的基本要求,是踐行“三嚴三實”、促進黨風和政風建設的重要內容,對維護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保障林業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堅持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總體要求。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的各項要求,緊緊圍繞林業改革發展大局,始終堅持以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為核心,強化監督職能,規範監督行為,完善監督機制,提升監管能力,為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作出新貢獻。

二、進一步強化監督機構職能

(三)加強對監督機構的管理和支持。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歸口管理森林資源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督辦”)和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專員辦”),監督辦負責專員辦的協調管理和監督業務工作。要切實加強對專員辦的管理,推動專員辦的規範化建設,嚴格考核工作實績,檢查各項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國家林業局各有關司局要高度重視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積極支持專員辦的全面建設和發展。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專員辦開展監督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四)規範履行各項法定職責。各專員辦要依據中央編辦和國家林業局賦予和明確的工作職責,集中精力、集中力量,確保森林資源監督主體業務開展。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和各有關直屬單位如確有必要委託專員辦承擔臨時性工作的,應先與監督辦溝通,並報請分管專員辦的國家林業局領導同意後,由監督辦統一協調安排。

(五)把督查督辦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作為“第一職責”。全面落實《國家林業局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督查督辦破壞森林資源案件管理規定》(辦資字〔2014〕32號)和有關要求,專員辦主要領導對案件督查督辦工作負總責。要以查處破壞林地案件為重點,密切關注建設項目違法佔用林地、毀林開墾、亂砍濫伐、亂捕濫獵等重點領域問題。對重點案件,專員辦領導要親自帶隊、敢於碰硬、全程督辦,確保案件依法及時查處。

(六)嚴格監督檢查各項要求。要建立指令性檢查與巡查、督辦案件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強化日常監督。要做好檢查前的教育培訓,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嚴格執行技術規程和檢查方案,確保各項檢查要求落實到位。檢查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備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跟蹤督辦,督促查處整改到位。

三、著力完善和創新監督工作機制

(七)建立健全監督與執法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各專員辦要進一步加強與監督區黨委、政府的協調溝通,爭取幫助和支持,為督查督辦案件創造有利條件。要主動加強與監督區司法機關和林業主管部門的聯絡合作,充分發揮森林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強化聯合辦案機制,推動案件依法查處。

(八)建立健全職能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網上受理舉報和網絡輿情監測機制,拓寬監督信息來源和案件線索渠道。建立由案件舉報人、新聞媒體、社會機構共同參與的案件督查督辦監督機制,增強案件查處的公信力。進一步完善推廣監督信息員(聯絡員)制度,建立激勵機制,擴大社會監督。進一步強化監督宣傳,擴大監督影響,營造職能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良好氛圍。

(九)建立健全專員辦與林業工作站協同監督的機制。要充分發揮國家林業局林業工作站管理總站負責“林政案件稽查”和基層林業工作站在資源管理、林政執法方面的職能作用以及點多、面廣、掌握情況及時的優勢,探索建立專員辦與林業工作站協同監督的機制,構建覆蓋基層的森林資源監督體系。

(十)建立健全監督與監測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建立專員辦與國家林業局各直屬調查規劃設計院(以下簡稱“直屬院”)信息交流和聯合工作機制。各直屬院要充分運用監測成果,支持專員辦開展監督與檢查,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時效性。對重大森林資源案件的督查督辦,要建立專員辦和直屬院的協同工作機制,直屬院提供技術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約談工作機制。要充分運用約談機制的督查督辦作用,對破壞森林資源重大案件、典型案件,由國家林業局或專員辦約談地方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領導,可邀請媒體報道,實現約談工作的常態化、公開化。

(十二)探索建立監督與領導幹部生態建設考核評價、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工作機制。要著力推動將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納入對領導幹部的考核體系,落實責任制度,強化考核評價。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2015〕45號)的有關要求,積極與監督區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建立健全溝通協作機制,強化對破壞森林資源負有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要探索實行考評工作與編制運用“森林資源資産負債表”相結合。

(十三)建立健全專項行動常態化工作機制。國家林業局將根據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實際和形勢需要,針對一定時期、一定範圍的突出現象或重點問題,在全國範圍或部分區域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專員辦可根據工作需要,會同監督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適時組織開展專項行動,集中力量,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要建立專項行動中森林資源案件“零報告”核查制度。

(十四)進一步強化案件督辦跟蹤問效制度。建立案件督辦跟蹤制度,做到案件不查清不放過、問題不整改不放過、刑事案件不處理不放過、責任追究不到位不放過。要保持與案件主辦機關通暢的信息溝通、案件通報渠道,及時掌握案件辦理動態。要建立案件“銷號”制度,對未辦結的案件持續跟蹤,對辦結的案件實行“銷號”。

(十五)進一步完善案件報告和反饋制度。對監督區發生的重大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專員辦要于掌握情況之時起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林業局;對國家林業局批轉要求調查督辦的案件,要按時限要求報告結果,逾期未報的要説明原因;要按時向國家林業局提交案件督查督辦季度和年度報告;對媒體曝光和實名舉報的案件,要及時向媒體或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必要時邀請媒體或舉報人參與查辦過程。

(十六)進一步完善案件曝光和通報制度。建立規範化的案件通報和曝光制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眾傳播媒介公開重大破壞森林資源典型案件查處情況,強化輿論監督,擴大社會影響,震懾涉林犯罪。對重大和典型案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

四、切實強化監督能力和隊伍建設

(十七)健全和落實各項工作制度。進一步強化報告制度,專員辦要按時向國家林業局和監督區人民政府提交《監督報告》,及時向國家林業局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對《監督報告》的反饋意見和整改措施。要嚴格落實《國家林業局工作規則》要求,專員辦主要領導離開監督區,要向國家林業局分管局領導請假,並報監督辦備案。專員辦要緊密結合監督區和自身實際,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堅決做到“用制度管人、依制度辦事”。

(十八)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要著力打造政治可靠、清正廉潔、依法行政、積極作為、勇於擔當、敢於碰硬的領導班子。堅持“好幹部”標準,統籌選拔任用專員辦領導班子成員,選優配強主要負責人。加大領導幹部交流輪崗力度,由京內單位派出任職專員辦的,原則上工作5年左右且符合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的可交流回京內單位任職,在京外任職期內可根據需要實行專員辦之間輪崗。對其他異地交流任職幹部做好統籌安排。要不斷完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使用、交流輪崗、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專員辦新進人員管理,把好幹部入口關。

(十九)不斷提高監督幹部綜合素質。要加強理論學習和黨建工作,教育廣大幹部堅定理想信念,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深刻領會和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系列重要論述精神,堅持用最新的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工作。監督辦要按照《幹部教育培訓條例》要求,結合工作熱點和形勢需要,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業務培訓。專員辦要結合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學習教育,不斷提高廣大幹部熟悉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做好本職工作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十)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要牢固樹立廉政意識、規矩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改進工作作風,規範行政行為。要嚴格遵照執行《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八項規定和《國家林業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有關規定的實施意見》(林辦發〔2012〕335號),切實把廉政要求落實到監督工作始終。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努力建設政治堅定、業務精良、清正廉潔、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森林資源監督隊伍,推動森林資源監督工作健康發展。

國家林業局
2016年1月26日

責任編輯: 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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