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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1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印度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的進口吡啶反傾銷期中復審裁決。
商務部認定,原産于印度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17.6%。
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6年2月5日起,將印度涉案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17.6%。
本次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于2015年2月5日立案,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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