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瑞海公司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負責人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2-05 20:3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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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5日電 近日,國務院批復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記者就該事故中社會關注的熱點、疑點問題,採訪了調查組相關負責人。

一、事故原因

記者: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到底存放了哪些危險貨物?起火和爆炸原因究竟是什麼?

答:事故現場經過火災、爆炸,現場破壞嚴重,情況複雜危險。為查明“怎麼著的、怎麼炸的”等問題,事故調查組聘請爆炸、消防、化工、刑偵等多領域的權威專家參加技術組,開展了全面深入的調查。

經查,事發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大類、111種,共計11383.79噸,其中數量大的有硝酸銨800噸,氰化鈉680.5噸,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噸。

其中,運抵區(也稱海關監管區)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2種,共計4840.42噸,包括硝酸銨800噸,氰化鈉360噸,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噸。

事故調查組經過艱苦細緻的調查,最終查明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于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06秒,事故現場發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點約20米處,有多個裝有硝酸銨、硝酸鉀等氧化劑、易燃固體和腐蝕品集裝箱,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衝擊波影響,23時34分37秒發生了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據測算,本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450噸TNT當量。

記者:瑞海公司是否有特殊背景?

答:瑞海公司成立於2012年11月28日,為民營企業,員工72人。

調查發現,瑞海公司實際控制人于某在港口危險貨物物流企業從業多年,熟悉港口經營危險貨物物流企業需要的行政許可及其審批程序。于某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原天津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分管領導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負責人,要求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給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有關負責人濫用職權,違規給瑞海公司先後五次出具相關批復,而這種批復除瑞海公司外從未對其他企業用過。

瑞海公司另一實際控制人董某也利用其父親(已去世)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長的關係,在港口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對瑞海公司無法定許可違法經營也起了很大作用。除董某外,調查組沒有發現該公司人員的親屬有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

二、滅火救援

記者:消防處置是否得當?為什麼會有百餘名消防員犧牲?

答:通過查閱值班記錄、出警命令記錄、調查了解,不管是天津港消防支隊,還是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初期響應是及時的、行動是迅速的。

從監控視頻分析和向倖存消防員、企業員工詢問了解到,首批消防力量到場後,指揮員立即開展火情偵查,並向在場的企業員工了解情況,但均未告知究竟是什麼物質著火。在這種情況下,為避免火勢繼續擴大、威脅周邊危險品集裝箱,指揮員命令採取“冷卻控制、疏散群眾”的措施。在現場火勢越發猛烈、威脅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指揮員果斷下達撤退命令,全部撤離至運抵區外圍,利用水炮、泡沫炮遠程冷卻、覆蓋保護,並緊急疏散周圍群眾和企業員工,避免了更大的人員傷亡。

事故導致24名公安現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員壯烈犧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員失蹤,代價慘痛,教訓深刻。主要原因:一是事故企業違規超量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遠遠超出設計上限,尤其是嚴重違規存放大量不允許存放的硝酸銨,埋下巨大隱患。二是消防力量對事故企業儲存的危險貨物底數不清、情況不明,致使先期處置的一些措施針對性、有效性不強。事故發生後,到場的指揮員立即向企業現場人員了解有關著火物質情況,但企業人員未能提供準確信息,尤其是沒有告知貨場內存有大量硝酸銨,致使指揮員難以對火場狀況做出危險預估。三是從倖存消防員、企業在場人員了解的情況和現場監控視頻分析,爆炸發生前現場火勢始終處於穩定燃燒狀態,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短時間內接連發生了兩次大爆炸,消防人員雖然已經撤離發生火災的運抵區,但仍處於爆炸核心區,猝不及防,造成了大量人員傷亡。

消防部門總結教訓,為提升滅火救援能力,提出了以下措施:進一步提升處置危化品火災爆炸事故的專業能力;加強火場偵查裝備、遠程滅火裝備、個人防護裝備等特殊裝備建設;加強企業專職隊建設,增強早發現、處置初期火的能力;建立危化品企業、監管部門、消防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記者:坊間傳説消防員用水滅火加劇現場危化品爆炸,是否屬實?

答:調查顯示,一方面,現場起火的物質是硝化棉,對硝化棉類火災可以用水、霧狀水進行撲救。發生爆炸的物質硝酸銨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事故當天運抵區內沒有存放金屬鈉等遇水燃燒貨物。在後期清理中,在運抵區外發現的金屬鈉貨物包裝完好。因此,消防員用水滅火導致加劇爆炸的説法是不成立的。

三、環境影響

記者:事故對環境造成哪些影響?目前情況如何?

答:本次事故産生的殘留化學品與二次污染物逾百種,對事故中心區及周邊局部區域大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從大氣環境污染情況看,爆炸發生後,在事故中心區上空約500米處形成污染煙團,在西南主導風向的作用下逐漸向渤海上空漂移消散,天津主城區及其周邊區域近地面大氣環境質量未受到影響。8月25日以前受到爆炸點污染源持續釋放的影響,周邊5公里範圍內大氣污染物有超標現象,8月25日以後,事故中心區外特徵污染物穩定達標,9月4日以後達到事故發生前環境背景值的水平。從水環境污染情況看,距爆炸點周邊約2.3公里範圍內的水體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為氰化物,經採取有效的處置措施,達標排入渤海灣。海洋環境質量未受到影響,根據事故發生後的海水監測數據,氰化物濃度遠小于海水水質I類標準限值,海洋浮游生物的種類、密度及生物量未見變化。

從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污染情況看,事故中心區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氰化物和砷等污染物明顯超標,緊鄰事故中心區的3口地下水觀測井曾出現污染物超標現象,但污染程度和範圍可控。

目前,事故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已基本消除。事故中心區外圍受污染的地表水體已全部達標處理並排放,正在採用抽取外運及工程隔離措施對事故中心區污染水體開展處置。事故中心區土壤正在進行分類處置與修復。

記者:事故發生後,採取了哪些環境應急措施?

答:事故發生後,主要採取了三項應急措施。一是開展了環境應急監測。事故發生後,緊急調集多方力量開展了環境應急監測,對事故中心區及周邊大氣、水、海洋環境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對事故中心區外土壤進行了網格化抽樣監測。二是對受污染水體進行了處理處置。對事故中心區及其周邊污水,第一時間採取“前堵後封、中間處理”的措施,包括在事故中心區周圍構築1米高圍埝,封堵4處排海口、3處地表水溝渠和12處雨污排水管道等,把污水封閉在事故中心區內,並按照濃度高低,科學、多途徑地開展了污水處置,實現了達標排放。三是嚴格規範廢物轉移處置工作。對各類廢物清理按照排查、檢測、洗消、清運、登記的工作程序,進行分類收集、貯存、處置與利用,沒有造成二次污染。

記者: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環保部門還採取了哪些治理措施?從長期看,將如何做好污染治理工作,以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答:主要是指導督促地方政府按照“科學、安全、無害化”原則,全面開展廢物清理、環境風險評估及污染場地修復工作。

一是安全有序推進場地清理及污染物處置。為確保安全,處置部門對污染區域進行封閉管理,將爆炸現場廢物劃分為廢棄化學品、污染土壤、燃燒遺留廢棄物等類別,分類處置,明確專業處置單位、建立登記和監管制度。目前,場地內約10萬方的建築垃圾正在清理中,小塊建築垃圾運至水泥廠進行處置(已清理過半),大塊建築垃圾洗消合格後,擬用於現場爆炸大坑回填(已基本洗消完畢);事故中心區的廢集裝箱、報廢汽車經過洗消後已運至鋼管集團公司熔煉處理;場地內的危化品、污染土等危廢正在由專業危廢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已處理過半)。針對事故中心區污染水體,已進行了拉森樁阻隔止水施工,防止地下水進一步外擴污染。

二是科學開展污染場地調查評估及修復工作。為科學做好事故中心區及周邊污染場地修復工作,建立了工作機制,開展了分區、分階段的場地調查評估。截至目前,調查範圍總計57萬平方米,整個調查過程共獲取土壤及地下水等監測數據近百萬個。目前,正在根據調查結果,組織開展修復治理工作。

為最大限度的保障環境安全及人民生命健康,將繼續開展場地清理及污染物處置,科學開展污染場地修復,繼續跟蹤監測周邊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環境狀況。

四、責任追究

記者:瑞海公司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答: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在未取得立項備案、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安全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施工許可等必需的手續的情況下,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自行開工建設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無證違法經營。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個月的時間裏既沒有批復,也沒有許可證,違法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倉儲經營業務。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復。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在行政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違規存放硝酸銨。違反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在運抵區多次違規存放硝酸銨。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瑞海公司2015年月週轉貨物約6萬噸,是批准月週轉量的14倍多。多種危險貨物嚴重超量儲存。違規混存、超高堆碼危險貨物。違反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混存不同種類的危險貨物,間距嚴重不足,超高堆碼大量存在。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等作業。違反行業標準,在拆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時,運輸、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裝箱、搬運過程中存在野蠻裝卸行為。未按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沒有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存儲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也沒有將重大危險源向天津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嚴重缺失。違反有關法規規定,危險貨物作業人員未經培訓、沒有作業資格證書,缺乏對運輸、儲存、裝卸危險貨物和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應有的安全知識。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未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針對不同危險貨物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未履行與周邊企業的安全告知書和安全互保協議。事故發生後,沒有立即通知周邊企業採取安全撤離等應對措施,貽誤了疏散時機,導致人員傷亡情況加重。

瑞海公司無視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記者:瑞海公司嚴重違法建設經營,為何能長期存在?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負有哪些責任?追責情況如何?

答:調查組認定,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有的甚至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和在安全生産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

有關仲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責任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仲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交通運輸、海關、安全監管和規劃部門以及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

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撤職處分21人、降級處分23人、記大過及以下處分30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另外,事故調查組建議對瑞海公司和4家仲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吊銷證照、撤消資質或罰款等行政處罰;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門作出深刻檢查。

記者:在事故調查期間,是否還發現存在腐敗問題?

答:調查發現,存在腐敗行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許可審批的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海關、天津新港海關、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單位的有關人員12名存在受賄問題(廳局級4人,縣處級8人)。目前,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員已被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記者: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當採取哪些措施?

答:針對調查發現的問題,調查組總結教訓,提出了10個方面的措施建議:一是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産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推動生産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規違法變更經營資質;三是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四是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五是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六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七是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八是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九是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仲介機構的監管,規範其從業行為;十是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事故調查過程

記者: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在去年8月12日,到今天已經5個多月時間。很多人關心,這樣一起明顯的責任事故,為什麼要到現在才公佈調查報告?

答:國務院第493號令,也就是2007年3月發佈的《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該時限);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也就是説,特別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到事故調查報告公佈,允許的最長工作時間是6個月。應當説,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公佈時間,處於法定時間之內。

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損失巨大,情況複雜,事故現場破壞嚴重,收集證據困難,科學試驗、技術鑒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責任認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安全高質”的原則,先後調閱文字資料600多萬字,調取監控視頻10萬小時,開展模擬實驗8次,召開專家論證會56場,對600余名相關人員逐一調查取證,通過反復現場勘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模擬實驗、專家論證,逐一查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條文,反復修改調查報告文稿,在此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在國務院批復後第一時間,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立即向全社會公佈。

責任編輯: 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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