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發佈全國綠化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2-19 09:09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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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綠化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意見
全綠字〔20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綠化委員會,各有關部門(系統)綠化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綠化委員會,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綠化委員會:

古樹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來的珍貴遺産,是森林資源中的瑰寶,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生態、科研價值和較高的經濟價值。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建設生態文明的戰略決策,不斷挖掘古樹名木的深層重要價值,充分發揮其獨特的時代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全面深刻認識保護古樹名木的重要意義。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與科學價值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古樹名木保存了彌足珍貴的物種資源,記錄了大自然的歷史變遷,傳承了人類發展的歷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絕美的生態奇觀,承載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鄉愁情思。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對於保護自然與社會發展歷史,弘揚先進生態文化,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刻不容緩。近年來,各地、各部門(系統)積極採取措施,組織開展資源調查,制定法律法規,完善政策機制,落實管護責任,切實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當前也還存在著認識不到位、保護意識不強、資源底數不清、資金投入不足、保護措施不力、管理手段單一等問題,擅自移植、盜伐盜賣等人為破壞現象時有發生,形勢十分嚴峻,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刻不容緩。各地、各部門(系統)綠化委員會要站在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對自然生態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古樹名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強化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三)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實現古樹名木資源有效保護為目標,堅持全面保護、依法管理、科學養護的方針,積極推進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法治化建設,進一步落實古樹名木管理和養護責任,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強化科技支撐,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切實保護好每一棵古樹名木,充分發揮古樹名木在傳承歷史文化、弘揚生態文明中的獨特作用,為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作出更大貢獻。

(四)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保護。古樹名木是不可再生和複製的稀缺資源,是祖先留下的寶貴財富,必須做好全面普查,摸清資源狀況,逐步將所有古樹名木資源都納入保護範圍。

堅持依法保護。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立法,健全法規制度體系,依法管理,嚴格執法,著力提升法治化、規範化管理水平。

堅持政府主導。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綠化委員會職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綠化委員會組織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保護管理機制。

堅持屬地管理。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等部門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分工負責,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廣大鄉村和城市規劃區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堅持原地保護。古樹名木應原地保護,嚴禁違法砍伐或者移植古樹名木。要嚴格保護好古樹名木的原生地生長環境,設立保護標誌,完善保護設施。

堅持科學管護。積極組織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大力推廣先進養護技術,建立健全技術標準體系,提高管護科技水平。堅持搶救復壯與日常管護並重,促進古樹名木健康生長。

(五)工作目標。到2020年,完成第二次全國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形成詳備完整的資源檔案,建立全國統一的古樹名木資源數據庫;建成全國古樹名木信息管理系統,初步實現古樹名木網絡化管理;建立古樹名木定期普查與不定期調查相結合的資源清查制度,實現全國古樹名木保護動態管理;逐步建立起國家與地方相結合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體系,初步實現古樹名木保護系統化管理;建立比較完備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制度體系,逐步實現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法治化;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體制和責任機制,使古樹名木都有部門管理、有人養護,實現全面保護;科技支撐進一步加強,初步建立起一支能滿足古樹名木保護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隊伍;社會公眾的古樹名木保護意識顯著提升,在全社會形成自覺保護古樹名木的良好氛圍。

三、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六)組織開展資源普查。全國綠化委員會每10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性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適時組織資源普查。在普查間隔期內,各地要加強補充調查和日常監測,及時掌握資源變化情況。對新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應及時登記建檔予以保護。

(七)加強古樹名木認定、登記、建檔、公佈和掛牌保護。各地要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結果,及時開展古樹名木認定、登記、建檔、公佈、掛牌等基礎工作。在做好紙質檔案收集整理歸納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古樹名木資源電子檔案。

(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部門職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制度建設,明確古樹名木管理部門,層層落實管理責任;探索劃定古樹名木保護紅線,嚴禁破壞古樹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在有關建設項目審批中應避讓古樹名木;對重點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科學制訂移植保護方案實行移植異地保護,嚴格依照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工程建設影響到古樹名木保護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與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保護責任書,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保護責任。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部門要加強古樹名木日常巡查巡視,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要結合本地古樹名木資源狀況,制訂防範古樹名木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九)全面落實管護責任。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古樹名木權屬情況,落實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由縣級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等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管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切實履行管護責任,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十)加強日常養護。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古樹名木生長勢、立地條件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制訂科學的日常養護方案,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認真實施相關養護措施,積極創造條件改善古樹名木生長環境。及時排查樹體傾倒、腐朽、枯枝、病蟲害等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採取保護措施;對易被雷擊的高大、孤立古樹名木,要及時採取防雷保護措施。

(十一)及時開展搶救復壯。對發現瀕危的古樹名木,要及時組織專業技術力量,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盡力進行搶救。對長勢衰弱的古樹名木,要通過地上環境綜合治理、地下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樹洞防腐修補、樹體支撐加固等措施,有步驟、有計劃地開展復壯工作,逐步恢復其長勢。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森林法》、《環境保護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於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快推進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立法工作,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好的做法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的制修訂,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加大執法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保護管理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盜砍盜伐和非法採挖、運輸、移植、損害等破壞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對破壞和非法採挖倒賣古樹名木等行為,堅決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積極支持古樹名木普查、鑒定、建檔、掛牌、日常養護、復壯、搶救、保護設施建設以及科研、培訓、宣傳、表彰獎勵等資金需求。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納入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鼓勵社會各界、基金、社團組織和個人通過認捐、認養等多種形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積極探索建立非國家所有的古樹名木保護補償機制。

(十五)強化科技支撐。要加大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的支持力度,組織開展保護技術攻關,大力推廣應用先進養護技術,提高保護成效。研究制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鑒定評估、養護管理、搶救復壯等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技術規範體系。成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提供科學諮詢和技術支持。

(十六)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各地、各部門(系統)要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培養造就一批高素質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組織開展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的培訓教育,提高管護水平,增強管護責任意識。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切實加強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要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列入地方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編制古樹名木保護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古樹名木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定期組織開展資源普查,向社會公佈古樹名木保護名錄,設置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要建立和完善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地方各級綠化委員會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統籌推進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等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舉措,紮實推進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鄉鎮、村屯等基層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管護責任,做到守土有責,確保古樹名木安全、正常生長。

(十八)強化督促檢查。地方各級綠化委員會要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檢查督促指導。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落實情況督促檢查,對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突出、成效明顯的,予以通報表揚;對保護工作不力的,責成立即整改;對發現違規移植古樹名木的,不得參加生態保護和建設方面的各項評比表彰,已經獲取相關獎項或稱號的,一律予以取消。要建立古樹名木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諮詢制度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科學化、民主化。

(十九)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系統)要將古樹名木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弘揚生態文明理念,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要充分利用網絡、電視、電臺、報刊及各類新媒體,大力宣傳保護古樹名木的重要意義,宣傳古樹名木文化,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保護古樹名木的自覺性。及時向社會發佈古樹名木保護信息,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專題宣傳活動,組織編寫發放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科普宣傳資料,提高宣傳成效。

全國綠化委員會
2016年2月2日

責任編輯: 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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