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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6-02-19 18:2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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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決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資料圖)2014年9月11日,李克強在天津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辦事大廳見證過去審批事項多時共有的109個審批專用章被封存。新華社記者 李學仁 攝

本次取消的事項,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有65項;依據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設定的有87項,涉及33個部門。這些取消的事項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與投資、生産經營、促進就業等相關的審批事項有87項。取消這些事項,有利於縮短投資審批週期、減少環節,給企業鬆綁,激發市場活力。二是多數由省、市、縣三級實施,量大面廣,與人民群眾聯絡密切。取消這些事項,有利於推動地方開展工作,方便群眾辦事。三是由地方實施“初審”和“預審”的有53項,取消後能進一步理順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審批事項的責權關係,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減少管理層級,提高效率。

經過兩輪清理,已完成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00項以上的任務。同時,以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全部清理完畢。決定要求,今後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黃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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