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問題是21世紀人類生存發展面臨的重大挑戰。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已成為全球共識和大勢所趨。“十二五”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把推進綠色低碳發展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的重大機遇,堅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積極採取強有力的政策行動,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各項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努力實現國內低碳發展與保護全球氣候的融合與統一。 一是參與氣候變化國際談判成效顯著。積極參與和引導全球氣候治理進程,較好完成了歷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國際談判會議等重大任務。制定並向聯合國提交我國自主貢獻文件,明確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等目標措施,獲得國際社會高度評價。積極謀劃氣候外交,推動與相關國家發表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成功推動達成《巴黎協定》。 二是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取得積極進展。積極籌建規模達200億元人民幣的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推動落實巴黎會議成果,彰顯我負責任大國形象。與主要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簽署多項合作協議,廣泛開展氣候變化務實合作。積極開展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加強對發展中國家支持力度,2011—2015年共安排4.1億元資金用於支持小島嶼國家、最不發達國家、非洲國家等應對氣候變化。 三是加快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加快研究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加緊研究全國碳市場覆蓋範圍以及配額分配初步方案,出臺了11項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與報告國家標準,組織地方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碳盤查和報告。2013年在全國7個省市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目前試點市場運行穩定,截至2015年底累計成交量逾4800萬噸二氧化碳,累計成交額超14億元。 四是超額完成“十二五”應對氣候變化目標。在全社會共同努力下,預計“十二五”期間碳強度累計下降20%左右,超額完成“十二五”規劃下降17%的目標任務。能源結構進一步優化,2015年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2%,超額完成“十二五”規劃所提11.4%的目標。森林碳匯顯著增加,2013年森林蓄積量達到151億立方米,已超額完成“十二五”143億立方米的目標。 五是低碳發展頂層設計和制度建設逐步加強。制定並實施了《“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研究提出了我國2020年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提出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等目標任務。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法》調研起草工作。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初步建立,低碳産品認證制度啟動實施,連續兩年開展省級人民政府碳排放強度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督促各地方全部完成碳強度下降目標。初步形成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發展改革委歸口管理、有關部門和地方分工負責、全社會廣泛參與的應對氣候變化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六是低碳試點示範紮實推進。開展國家低碳省區和城市試點,探索各具特色的低碳發展模式,推動試點城市碳排放率先達峰。啟動國家低碳城(鎮)試點,推進低碳社區試點,開展55家國家低碳工業園區試點,基本形成了低碳省市、低碳城(鎮)、低碳園區、低碳社區全方位低碳試點示範工作格局,積極探索低碳發展新途徑。開展低碳産品認證試點,實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項目。 七是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得到提升。制定並實施了《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在生産力佈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中考慮氣候變化因素,適應氣候變化特別是應對極端氣候事件能力逐步加強。在農業、林業、水資源、氣象、衛生健康等重點領域和生態脆弱地區、海岸帶等重點地區實施適應氣候變化重點項目,研發推廣適應氣候變化技術,減輕了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産生活的不利影響。 “十三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也是我國實現2020年、2030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的關鍵時期,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十八屆五中全會確立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提出加快推動低碳循環發展,主動控制碳排放,這對做好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傳統産業增長乏力、國內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加劇、霧霾天氣已成為老百姓“心肺之患”的新形勢下,綠色低碳産業已成為新常態下經濟發展的新動力。《巴黎協定》的成功達成標誌著全球氣候治理將進入新階段,向全球傳遞了綠色低碳轉型的積極信號,進一步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成為大勢所趨。為順應國際低碳潮流,推進國內低碳轉型,進一步提高我國在全球低碳發展和氣候治理進程中的影響力,下一步我們將重點開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強化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目標落實。組織編制“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全面落實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和我國國家自主貢獻文件,確保實現我國2020年應對氣候變化目標任務,為2030年左右實現碳排放達峰奠定基礎。探索實行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重目標控制機制。加快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法制建設。 二是持續引導全球氣候治理規則制定。做好我國簽署《巴黎協定》相關工作,進一步展現我國影響力和領導力。做好《巴黎協定》後續談判工作,把巴黎會議成果落到實處,為國內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積極參與氣候變化談判進程,推進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 三是發揮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作用。加快籌建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以實施“十百千”項目活動(即:在發展中國家建設10個低碳示範區、組織實施100個左右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項目和1000個培訓名額)為支撐,鞏固我發展中國家戰略依託,配合推進“一帶一路”戰略和國際産能合作,推動我國低碳發展新理念、新措施和新技術“走出去”。 四是打好全國碳市場建設攻堅戰。儘快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及配套實施細則,建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在全面總結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經驗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建立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及交易制度,開展碳排放配額預分配工作,加強市場監管,確保2017年啟動運行全國碳市場。 五是全面深化低碳發展試點示範。深化低碳城市試點,出臺相關指導意見以及低碳城市評價標準。加強試點經驗總結推廣工作。深化低碳城(鎮)、低碳園區及低碳社區試點,研究開展低碳企業、近零碳排放區試點,打造中國低碳發展“名片”和對外開放“窗口”。 六是進一步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健全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全面提高適應氣候變化能力,發佈實施《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行動方案》,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水資源管理和海洋災害防護能力,完善氣候變化監測預警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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