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發佈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2-26 08:27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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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廳(州)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主要規範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既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又要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工作力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事先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延遲免職(退休)的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

第七條 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決策嚴重失誤或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和重大輿情以及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應對不主動、不作為或者處置嚴重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及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六)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七)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因主觀原因,對中央和省委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部署、要求和舉措貫徹落實不力,屬於有關文件規定的問責追責範圍和情形的;

(九)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産、公共財産、生態保護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八條 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九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尤其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旗幟不鮮明、態度不堅決,違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關鍵時刻經受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中央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不積極貫徹落實,導致工作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的;

(五)對社會穩定、生態保護、民生改善及“三基”建設等重點工作不夠重視,不負責任,不抓落實,推動工作不夠有力有效,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工作不適應、人崗不相適,長期打不開工作局面,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七)在應對處置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等關鍵時刻不服從組織調遣,缺乏擔當精神的;

(八)對抓班子帶隊伍要求不嚴、管理不力或履行“一崗雙責”不到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中問題比較突出的;

(九)德行表現較差,品行不端正,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大局意識差,不講團結協作,片面追求部門利益、個人利益或小團體利益,甚至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影響正常工作的;

(十一)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十二)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目標責任的;

(十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條措施,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十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其它政策規定必須進行調整的;

(十六)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十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整建議。組織(人事)部門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日常考察、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屆中屆末考核、專項考核、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信訪舉報等情況,經綜合分析,初步提出擬調整幹部名單。

(二)考察核實。組織(人事)部門深入考察核實擬調整幹部有關情況,針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項調查,並向幹部本人通報核實結果,聽取本人的説明或解釋。

(三)提出調整建議。組織(人事)部門綜合分析考察核實情況,對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所列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幹部情形,研究提出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建議名單、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四)組織決定。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調整幹部名單,作出調整決定。

(五)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佈組織決定,説明調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幹部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並確定相應的待遇。

(一)調離崗位。調整到適合本人特點和專長的領導崗位。

(二)改任非領導職務。

(三)免職。免去現職或者依法罷免其領導職務。對責令辭職拒不服從的,應當免去現職,免職後待遇按同級非領導職務對待。

(四)降職。包括正職降為副職或副職非領導職務,副職降為下一級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十二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被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第十三條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十四條 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十五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調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內,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組織(人事)部門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答覆。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要將推進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紀檢監察、政法、審計、信訪等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

第十七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將推進幹部能上能下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嚴格按照實施細則調整幹部,可集中研究調整,也可個別調整。同時,要加強對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形成通報制度。對貫徹落實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從嚴落實警示教育、談心談話、函詢誡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十九條 對被調整下來的幹部,建立專門檔案,有針對性地給予關心幫助。被調整幹部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組織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二十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嚴明工作紀律,絕不能搞好人主義,也不能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更不能借機打擊報復。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青海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青海省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試行辦法》(青辦發〔2004〕50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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