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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深海資源勘探開發 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就《深海法》專訪國家海洋局副局長孫書賢

2016-02-26 20: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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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 吳晶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簡稱《深海法》)。這部法律的出臺有何意義?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作出了哪些規定?新華社記者專訪了國家海洋局副局長孫書賢。

記者:我國為什麼要制定《深海法》?

孫書賢: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將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確定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産。任何國家不應對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依據《公約》,締約國有責任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確保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公約》規定在國際海底區域內開展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深海立法既是履行《公約》締約國責任的要求,也體現了負責任大國的擔當。

多年來,我國積極參與國際海底區域活動,先後組織開展了40余個大洋調查航次,相繼申請獲得了多金屬結核、多金屬硫化物、富鈷結殼等資源勘探合同區,發展了以“蛟龍”號載人潛水器、“海龍”號無人纜控潛水器、“潛龍”系列無人無纜潛水器為代表的深海勘查技術裝備,為人類認識深海、和平利用深海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

作為參與深海活動的主要國家之一,深海立法有利於對我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合理管控,促進其向科學、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面發展;有利於規範我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承包者全面履行勘探合同,加強深海海底區域環境保護,促進深海海底區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

與此同時,我國的深海科學技術研究水平和深海資源勘探、開發能力建設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立法有利於整合資源,避免重復建設,以推進我國深海科學、技術發展,提升深海資源勘探、開發能力,促進我國深海事業的健康發展。

記者:世界各國開展深海活動及立法的情況如何?

孫書賢:20世紀50年代,人類開始注意到深海海底區域多金屬結核的經濟潛力。從50年代末開始,西方一些跨國公司開始著眼于多金屬結核商業利益的海上探礦活動;到70年代末,第一代具有商業開發遠景的多金屬結核礦區基本確定,並進行了試開採。此後,由於國際金屬市場的原因,跨國公司遲緩了國際海底區域活動的步伐,以政府資助的實體為主的活動逐步取代了跨國公司的活動。同時西方發達國家利用技術與資金優勢,紛紛投入鉅資開展富鈷結殼和其它深海底資源的勘查開發研究。進入21世紀,多金屬硫化物和富鈷結殼資源成為國際海底礦區申請的熱點。近年來,天然氣水合物、深海稀土資源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新焦點。

截至目前,國際海底管理局核準包括中國、法國、日本、俄羅斯、英國、德國、韓國、印度等國的勘探申請總計27份,其中多金屬結核17份、多金屬硫化物6份、富鈷結殼4份。到目前為止,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捷克、庫克群島、斐濟、湯加、新加坡、比利時等在內的14個國家已完成了專門針對深海資源勘探開發的國內立法。

記者:《深海法》出臺有何意義?

孫書賢:《深海法》是第一部規範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域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法律。《深海法》的出臺向國際社會表明了我國積極履行《公約》締約國義務的態度,展現了我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和深海海底區域活動參與者做出的負責任擔當,體現了我國立足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與世界各國共同促進深海海底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和平利用的信心和決心,對促進深海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維護全人類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同時,作為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深海法》的出臺也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海洋的進程,對完善我國海洋法律體系、提升海洋法治水平、提高公眾海洋法律意識、促進我國海洋事業的整體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記者:符合什麼樣的條件可以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

孫書賢:《深海法》規定,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需要事先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法律規定,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損害國家利益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請者,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依法授予許可,並出具相關文件。

按照《公約》規定,國際海底管理局是主管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國際組織,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獲得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後,還需要按照《公約》和國際海底管理局規章的規定和要求,向國際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開發申請,獲得核準,簽訂勘探、開發合同成為承包者後,方可從事勘探、開發活動。

記者:成為深海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承包者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

孫書賢:承包者在合同期內,依法取得對深海海底區域合同區內特定資源的專屬勘探、開發權。國家保護承包者的正當權益。承包者這種專屬權利不僅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還受到國際法的承認和保護。

承包者應承擔認真執行勘探、開發合同,誠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承擔採取措施切實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承擔保護作業區域內的文物、鋪設物等義務。承包者還應定期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報告履行勘探、開發合同相關事項,接受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