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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名稱將不得暗示預防治療功能

2016-03-01 20:3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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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1日發佈《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等詞語。

辦法要求,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註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註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辦法將保健食品産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來的單一註冊制調整為註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保健食品註冊管理,以及首次進口的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備案管理。

辦法強化了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管理,規定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並載明産品名稱、註冊人名稱和地址、註冊號、頒發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含量、産品規格、保質期、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以及保健食品註冊證書附件應當載明産品標簽、説明書主要內容和産品技術要求等。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註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保健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規定註冊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保健食品註冊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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