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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文化遺産保護的科學性合理性

2016-03-04 07:54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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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認識與實踐誤區
提高文化遺産保護的科學性合理性

文化遺産是文化的根基,是文明的結晶,包含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國是世界文化遺産大國,五千年綿延不斷的中華文明史留下了數量眾多、異彩紛呈的文化遺産。這些文化遺産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追求和思維方式,體現了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加強文化遺産保護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必然要求,是留住文化根脈、守住民族之魂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建議》明確指出:“構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加強文化遺産保護”。要將文化遺産保護工作提升到一個新水平,亟須克服浮躁心態和逐利目的,破除一些認識和實踐誤區。

文化遺産保護的重點是保護管理而不是開發利用。毋庸置疑,如果一項文化遺産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其旅遊價值就會大幅度提升,對其進行開發利用情有可原。但是,我們必須妥善處理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的關係。一些地方在強調政績、追求經濟效益等因素影響下,更多想到的是對文化遺産的開發利用,而忽視了對它們的保護管理。儘管一些地方打出了“保護與利用並重、管理與開發並重”的旗號,實際上保護並不到位,利用卻是實實在在的;管理徒有虛名,開發卻非常積極,所謂“並重”只是口頭或書面上的。沒有很好保護,就不可能有長期利用。對於文化遺産而言,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是一對矛盾,只有把保護管理作為矛盾的主要方面、放在首要位置,才能使二者協調發展。

文化遺産的開發利用不能僅關注經濟效益,還要關注社會效益。拿土司文化遺産的開發利用來説,土司制度所包含的“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的治理思想,創造的區域社會管理模式,體現出的文化包容性,對於今天仍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我們應以土司遺址申遺成功為契機,讓人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土司制度、理解土司文化、了解民族地區的發展,從而更加自覺地維護民族團結。這是開發利用土司文化遺産的重要內容。由此可見,文化遺産開發利用應堅持為現實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不能把眼光僅局限在經濟效益上。

保護文化遺産的真實性,不能破壞,不能更改,更不能造假。任何對文化遺産真實性的改變都是與保護原則背道而馳的。在這方面,以往的教訓不少,應引以為戒。還要重視對文化遺産完整性的保護,因為文化遺産都有固定的組成部分及空間,保護工作不能顧前不顧後、顧首不顧尾,不能破壞其完整性。還應重視對文化遺産環境現狀以及當地居民生活方式的保持,即不能破壞或改變遺址的生態環境。同時,要建立對文化遺産的監測機制和管理體系,作為保護工作的技術和組織保障。對文化遺産的立法保護及責任制的落實更是一項重要工作。立法保護是文化遺産進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的必要條件,而真正落實它又必須有責任制進行配套。(李世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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