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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文物的文化內涵與時代價值——國家文物局局長劉玉珠就《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6-03-08 19:2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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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 姜瀟)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貫徹改革創新精神,圍繞當前文物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硬性措施,是指導新時期文物工作的綱領性文件。針對落實文物保護責任、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如何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拓展文物合理利用等話題,國家文物局局長劉玉珠8日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意見》的出臺背景是什麼?對新時期推動文物事業發展具有哪些意義?

答:“十二五”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文物事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面臨著文物保護責任尚未完全落實、不可移動文物消失加快、文物資源作用發揮不夠等問題,亟須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在這一背景下,以國務院名義出臺一個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既是必要的,也是適時的。

《意見》在科學總結近年來文物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圍繞當前文物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著眼破除影響文物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提出了一些硬性措施。全篇貫穿堅持公益屬性、堅持服務大局、堅持改革創新、堅持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指導新時期文物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問:《意見》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意見》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深入挖掘和系統闡發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意見》共分為七部分,即重要意義、總體要求、明確責任、重在保護、拓展利用、嚴格執法、完善保障。其中,前兩部分圍繞加強文物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新時期文物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展開;後五部分圍繞加強文物工作的切實舉措展開,涵蓋24個方面的政策措施。

問:《意見》設立“明確責任”專章,意義何為?

答:《意見》明確提出,要把文物工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這一條需要我們進一步量化文物工作的考核指標體系。作為配套措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根據《文物保護法》的有關內容,《意見》還強調了嚴格責任追究,其中一大亮點就是新增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這一條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思想,借鑒了環境保護等領域,適應全面依法治國的新要求。

問:強調“重在保護”提出哪些硬舉措?

答:一是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除了繼續強調開展搶救性保護,還要加強文物日常養護巡查和監測保護,重視歲修,減少大修。二是按照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提出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既突出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也做好基本建設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保護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時效。三是提出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臺,採取社會募集等方式籌措資金,這是解決私人産權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維修資金補助問題的創新之舉,今年我們將委託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開展相關工作。四是在加強文物保護規劃編制實施方面,《意見》對《文物保護法》規定的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了細化,提出將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製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五是相對於以往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將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作為重要一環,這是因應新形勢、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同樣堅持搶救保護和預防保護相結合。六是鼓勵社會參與文物保護,提出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

問:關於健全國家文物登錄製度,怎樣做好動態管理?

答:國家文物登錄製度是國家針對文物資源管理建立的調查、認定、登記和監測機制。2012年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對建立健全文物登錄備案機制和文物保護體系提出了要求;《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中也明確規定,要建立國家文物登錄製度。我們認為,在多年來文物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國家文物登錄製度,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基礎條件。下一步,國家文物局將依託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制定登錄製度建設的整體框架,編制相關制度體系,制定登錄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健全文物登錄行業機構和人才隊伍。普查結束後將按照登錄製度要求,建立國家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數據資源庫。

問: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針對哪些群體?如何操作?

答:現階段,我國文物資源分佈極不平衡,文物資源密集地區的保護壓力不堪重負,依靠一己之力難以承擔保護任務,也影響到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陜西、河南等地下埋藏文物豐富的省份,西安、安陽、洛陽、開封、揚州等大遺址密集分佈的城市都存在著類似問題。對此,有關地方發出呼籲,希望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對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因履行文物保護義務而造成合法權益受損或受限的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意見》提出研究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財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以期解決文物密集地區文物保護資金短缺、土地置換問題和容積率限制等問題,緩解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巨大壓力,讓當地民眾也能享受到文物保護帶來的成果。由於這項政策涉及多方利益,我們會充分徵求專家學者、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眾特別是文物密集區內居民的意見,積極穩妥地實施。

問:如何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拓展文物的合理適度利用,使文物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答:合理利用是文物工作的重要方面。《意見》對拓展利用提出了具體舉措,特別是適應當前經濟發展新常態,濃墨重筆地提出要大力發展文博創意産業,擴大引導文化消費,培育新型文化業態,適應了當前形勢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體現了文物工作服務大局、改革創新的基本原則。

當然,拓展文物利用並不是無原則的放任不管。《意見》充分吸取以往文物利用中出現的不當、過當等問題的教訓,強調要合理適度利用,提出了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於文物保護為前提,以服務公眾為目的,以彰顯文物歷史文化價值為導向,以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為底線。

在推動文物合理利用工作中,國家文物局發揮的是規則制定者的宏觀管理角色,這兩年已經針對名人故居、工業遺産、鄉土建築等文物類型,出臺了保護利用導則,在實踐中積極引導。下一步,我們將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對文物利用作出程序、制度上的嚴格規定,堅決防止在利用過程中對文物造成破壞,進一步發揮文物的公益屬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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